收銀員李小會在休病假三天后接到雇主通知,稱其已被解雇。近日,重慶市武隆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判決雇主李金珠支付李小會休息日加班工資、經濟補償賠償金、失業(yè)保險待遇損失等共計2.2萬余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8月,原告李小會被李金珠聘請為收銀員,每月工資800元。2008年9月,原告因病請假后,被告李金珠單方解除了與原告的勞動關系。法院另查明,原告在被告李金珠處工作期間從未休過假;被告李金珠也未給原告繳納失業(yè)保險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李金珠在與原告建立勞動關系后,既不為原告辦理失業(yè)保險登記,并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安排原告休息日工作,又未安排補休,之后又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原告請求被告李金珠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經濟補償賠償金、失業(yè)保險待遇損失賠償金的理由成立。(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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