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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工作人員未按規(guī)定辦理儲戶掛失而造成儲戶損失的,儲戶可否向銀行索賠?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www.coinwram.com
時間:2009/9/26 10:54:00 |
銀行工作人員未按規(guī)定辦理儲戶掛失而造成儲戶損失的,儲戶可否向銀行索賠?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9月1日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所作的《關于銀行工作人員未按規(guī)定辦理儲戶掛失造成的儲戶損失銀行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指出:“個體工商戶周福軍發(fā)現(xiàn)自己七千八百元金額的記名存折丟失,立即向其存款的徐水縣工商銀行金融服務所打電話聲明掛失。該所工作人員接到掛失電話后,查實上述存款確在本所,但未按規(guī)定辦理臨時止付的登記手續(xù),致使該存款掛失后被他人冒領。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儲蓄存單( 折)掛失的有關規(guī)定和《民法通則》第75條、第106條的規(guī)定,徐水縣工商銀行金融服務所對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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