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消概述
抵消,是指雙方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以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抵消依其產生的根據不同,可分為法定抵消與合意抵消兩種。
法定抵消由法律規(guī)定其構成要件,當要件具備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發(fā)生抵消的效力。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發(fā)生抵消效力的權利,稱為抵消權,屬于形成權。
合意抵消是指按照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所為的抵消。它重視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的限制。當事人訂立的這種合同叫做抵消合同,其成立應依民法關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規(guī)定。抵消合同的效力是消滅當事人之間同等數額之內的合同關系。
二、法定抵消的條件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2、雙方互負債務,必須其給付種類、品質相同
3、必須是自動債權已屆清償期
4、依債的性質可以抵消
三、不得抵消的情況
1、主動債權(即行使抵消權一方的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其債權人不得主張抵消。但被動債權(即行使抵消權一方的對方的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可適用抵消。
2、第三人的債權,即使第三人同意,也不得抵消。
四、抵消的方法
抵消為單獨法律行為,應適用法律關于法律行為及意思表示的規(guī)定。抵消為處分債權的行為,故抵消人應有行為能力,并需要對債權有處分權。抵消應由抵消權人以意思表示向受動債權人為之,以受動債權人了解或通知到達受動債權人處為發(fā)生效力。受動債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以通知到達其法定代理人處為發(fā)生效力。
五、關于抵消權
1、抵消權為形成權;
2、一經行使,通知對方即可,不以對方為要件;
3、抵消自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
4、抵消不得附條件、附期限,否則抵消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