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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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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買房慎交“誠意金” |
作者:石家莊房地產律師部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coinwram.com
時間:2009/11/25 16:28:00 |
買房慎交“誠意金”
王某與一家房地產公司簽訂了房屋購銷意向書,約定王某購房一套,交納10萬元誠意金(公司出具發(fā)票上載明的收費項目為“認購誠意金”)。當王某按照約定到公司簽購房合同時,得知因房價上漲,公司已將該套住房高價賣給了他人。于是王某起訴到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公司雙倍賠償誠意金。法院審理后判決公司應當退還王某交付的10萬元誠意金,但不支持王某要求雙倍返還的訴訟請求。 提醒:“誠意金”只是一個商業(yè)上的概念,不僅沒有定金的擔保、懲罰性質,在我國法律上尚無明確規(guī)定,其充其量屬于預付款或訂金,是購房者和開發(fā)商之間就商品房買賣問題達成初步意向的證明。房地產公司在收取王某的“誠意金”后,惡意違反房屋購銷意向書,應當將王某預交的10萬元退還,但王某無權要求房地產公司雙倍返還“誠意金”。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北景钢,王某與房地產公司簽訂的意向書并沒有明確約定“誠意金”為定金,其雙倍返還的訴訟請求也就無法得到支持。 當前,一些不法開發(fā)商利用購房者的法律知識欠缺,有意混淆“定金”、“誠意金”,使其一旦違約也能逃避應有的懲罰。為此,作為購房者應當區(qū)分二者之間的不同性質,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應當明確所交款項的性質,以便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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