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知名日化公司寶潔欲在牙膏上注冊“clarity”商標,遭到中國工商局商評委駁回,原來已有公司捷足先登,10年前就注冊了外形類似的牙膏商標。寶潔公司不服,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商評委作出的決定。日前,一中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寶潔公司的訴訟請求。
2003年4月8日,原告寶潔公司向中國商標局提出“clarity”商標的注冊申請,使用在“牙膏”等商品上。商標局經(jīng)審查,于2004年10月19日作出商標駁回通知書,駁回了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其理由為,已于1999年3月被申請注冊的第1407261號佩芬蘭“新之雪CLARIFY”商標中“CLARIFY”為其顯著部分之一,第3517537號“clarity”商標與“CLARIFY”在字母構(gòu)成上僅有一字之差,呼叫上相近。二者均指定使用在“牙膏”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費者混淆。原告不服,向被告商評委申請商標評審,商評委仍決定駁回。
寶潔公司起訴至法院稱,申請商標僅包含了小寫的“clarity”,其經(jīng)過藝術加工,更顯得娟秀柔美。引證商標“新之雪CLARIFY”則包含了漢字和英文單詞兩部分,且采取了上下兩行排列方式。從整體視覺效果看,二者差別明顯。而且,由于引證商標包含了漢字,其英文部分又采取大寫形式,對于中國消費者來說,漢字“新之雪”必然成為其主要呼叫因素。而申請商標由于構(gòu)成要素簡單,且小寫字母簡明易懂,消費者自然會對該詞印象深刻并別無選擇地將其作為呼叫要素。更為重要者,“CLARIFY”是一個動詞,其含義為“凈化;澄清”,其容易被看作是對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的描述,而不是一個商標,顯著性較弱。其次,申請商標自2003年起就持續(xù)在中國使用,在消費者中間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引證商標由漢字“新之雪”及英文“CLARIFY”兩部分構(gòu)成;申請商標“clarity”為“CLARIFY”的名詞形式,兩英文單詞含義與呼叫均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同使用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原告所提交的證據(jù)并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取得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別的顯著性。因此,被告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進而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的結(jié)論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