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秦某、被告向某系鄰居,原告的西面與被告的東面相鄰。原、被告都持有宅基地使用權證。原告持有的土地使用證載明:東與財經(jīng)所相鄰、借財經(jīng)所列;西與向某共列;南與彭某相鄰自列;北鄰街道。
被告持有的建房土地使用證載明:東全列;西全列;南全列;北全列。2009年2月,原告翻修新房,在翻修過程中,被告以原告建房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面積為由,與原告發(fā)生糾紛。故原告訴請法院判決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東西相鄰,均對各自的宅基地使用權持有合法的依據(jù),雙方所發(fā)生的爭議源于宅基地使用權證的東西界線不清,原告以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實質是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依法由人民政府處理,在調解無效后,遂作出裁定駁回秦某的起訴。
評析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圍,超出主管范圍,人民法院即沒有審判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規(guī)定,起訴必須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權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本案實質是宅基地使用權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圍,原告在程序意義上沒有訴權,所以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駁回原告起訴并告訴由人民政府處理是正確的。
人民法院在受理該類案件時,首先必須劃清宅基地侵權與宅基地確權的界線,否則會導致受理上的錯誤。宅基地確權是指人民政府對于公民因宅基地使用權爭議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宅基地侵權是指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人侵犯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
對當事人之間因宅基地而引發(fā)的糾紛,只要一方當事人提出異議,雙方宅基地使用證存在著界線不明確或界線重合或雙方均無宅基地使用證的情形,就屬于權屬不清,雙方協(xié)商不成,必須由人民政府處理,由人民政府作出確權決定。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在收到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宅基地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或雙方都不能擅自改變爭議土地的現(xiàn)狀,享有權屬依據(jù)的一方當事人未經(jīng)人民政府確權,不能以對方當事人侵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處理。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宅基地權屬都沒有什么爭議,享有宅基地權屬依據(jù)的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侵犯了自己宅基地權屬,可以不經(jīng)行政機關的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作為侵權民事案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