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車禍后記憶力下降,處于意識不清狀態(tài),嚴重時大小便失禁,并在出院一個月后走失,妻子王女士以財產代管人的身份,將肇事司機所在的公司和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日前,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并一審判決支持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原告訴稱,2006年4月3日4點10分,某公司的司機姚某駕駛公司的重型自卸貨車由東向西行駛時,在同方向機動車道內,姚某駕駛的貨車右側前部與張先生及其三輪車后部左側發(fā)生碰撞,造成張先生受傷。當時張先生被送到醫(yī)院住院治療,在治療期間張先生逐漸出現(xiàn)記憶力下降、意識時而清楚、時而糊涂,嚴重時大小便失禁。2006年4月20日,因張先生處于昏迷、意識不清狀態(tài),無法取證,交通管理部門中止交通事故認定。2006年5月18日,張先生出院。出院后,張先生意識不清,而且癥狀加重,2006年6月14日,張先生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東壩鄉(xiāng)康各莊村文化廣場走失。2009年2月11日,法院宣告張先生為失蹤人,并指定王女士為張先生的財產代管人。2007年6月8日,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一份未認定責任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但能夠證明姚某駕駛的車輛超速行駛,王女士認為應當由姚某所在的公司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查證,姚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因此,王女士起訴要求二被告依法賠償自己丈夫張先生的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42647元。
被告某公司辯稱,我單位司機駕車履行職務時與張先生及其動力三輪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張先生受傷,在張先生治傷時,我方積極配合治療,并為張先生墊付醫(yī)療費40100元。我公司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原告的訴訟請求在保險限額范圍內,因此,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
保險公司辯稱,交通管理部門沒有確定交通事故責任,而且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門頭溝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的司機姚某駕車履行職務時與張先生發(fā)生交通事故,因此造成的損害后果,應當由該公司承擔。由于該公司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張先生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張先生經濟損失422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