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貨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就其作用而言系專門供期貨交易者買賣期貨合約的場所,就其法律性質而言系非盈利性會員制法人組織。
期貨交易所是期貨交易的專門場所不僅意味著給交易者提供了交易的“地方”,而且包括(1)期貨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交易規(guī)則和其它規(guī)章制度,報國家期貨管理部門批準后,對交易者具有約束力。所有交易行為必須按交易規(guī)則規(guī)范地進行。(2)期貨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標準合約,有利于減少交易者因對期貨合約本身理解不同而引起的糾紛。(3)為交易所會員提供合約履行及財物方面的擔保。凡在交易所內簽定、買賣的期貨合約只要符合交易所的有關規(guī)定即可獲得此種擔保。在交易所內達成的交易,如果買賣一方違約,有交易所替代違約方履行合約責任,相應地,交易所向違約方主張有關權利,并通過強行平倉、動用結算保證金、擔保基金等措施防止事態(tài)進一步惡化、擴展。因此,交易者不必擔心由于對方違約而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4)交易所設立仲裁機構,對會員以及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爭議做出裁決,該裁決一般為終局裁決。(5)期貨交易所公布即時行情,根據(jù)場內成交情況編制包括期貨商品的成交量、最高價和最低價、開盤價和收盤價、結算價等交易信息的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使場內、場外交易者能了解有關信息,使交易價格具有公開性,有利于期貨交易價格發(fā)現(xiàn)功能的實現(xiàn)。
2.期貨經紀商
期貨交易所采用會員制,只有交易所會員才能進場交易,所以眾多的非交易所會員的公司和個人只有委托交易所會員才能進行交易。一部分會員逐漸成為專門代理客戶交易的經紀公司,另外在客戶和會員之間也有大量的經紀公司。前一種經紀公司本身就是交易所會員,可以直接進場交易,能更快地執(zhí)行客戶的指令。而后一種經紀公司只能經過再次或多次委托,才能進入期貨交易所,所以客戶如委托后一種經紀公司,要承擔比委托前一種經紀公司更大的風險:第一,多重委托必然導致客戶下單時間的延緩,客戶的指令不能得到及時完成;第二,交易環(huán)節(jié)增多,使客戶指令成交的機會減少,交易風險增加;第三,多重委托給私下對沖創(chuàng)造了條件;第四,多重委托可能造成客戶之間利益無法區(qū)分。正因為客戶委托非交易所會員的經紀公司進行期貨交易要承擔更大的風險,這種經紀公司收取的費用往往要低于交易所會員的經紀客戶,以吸引客戶。
3.期貨投資者(客戶)
期貨投資者是通過期貨經紀公司進行期貨交易的單位或個人。但并不是所有的個人和單位都能從事期貨交易。就個人而言,要成為期貨交易的合格主體,首先應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委托期貨經紀公司從事期貨交易,這種規(guī)定來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則,同時考慮到期貨交易這種專業(yè)性活動與他們的年齡、精神、智力狀況不相符。另外,在期貨交易中有違法行為的個人自違約事件了結之日起一段時間內被禁止參與期貨交易。為防止利用行政權力及內幕消息謀利,國家期貨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被禁止從事期貨交易。為保護交易的公正性和廣大投資者的利益,除上述人員被禁止參與期貨交易外,下列人員的交易行為應在一定范圍內受到限制:擁有期貨經紀公司一定比例股權的個人或單位的負責人;一定比例的股權被期貨經紀公司所擁有的單位的負責人;期貨經紀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期貨交易員、財務人員及其他職員。以上人員的交易指令與其他期貨投資者的交易指令條件相同時,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優(yōu)先執(zhí)行其他期貨投資者的交易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