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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涉外律師:民事訴訟程序及相關(guān)概念中的法律英語 |
作者:石家莊涉外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coinwram.com
時間:2010/6/3 11:53:00 |
民事訴訟程序及相關(guān)概念中的法律英語
絕大部分民事糾紛都與合同的違約(breach of contract)、侵權(quán)(tort/wrong)、個人傷害(personal injury)、遺囑(will)的認證(probation)和執(zhí)行(execution)以及由離婚案所引致的離異配偶及子女撫養(yǎng)問題有關(guān)。民事訴訟不像刑事訴訟,后者主要是為了伸張社會正義、將壞人繩之以法。雖然有些民事案件也可以同時是刑事案件(如違法駕車造成交通事故或人員傷亡)。但民事訴訟的目的很明確,說到底都圍繞在一個錢字上。解決合同糾紛是為了向違約方追討賠償或減少損失;制止侵權(quán)行為,是為了自己的名譽、商譽或經(jīng)濟利益不再受到侵害或為了得到侵權(quán)方的賠償;遺囑的認證和執(zhí)行是為了繼承應(yīng)得的那份財產(chǎn);離婚則主要是為了解決配偶或子女在離婚后的生活費或撫養(yǎng)費問題。 刑事案件是政府訴訟個人。民事案件雖然可以相反- 個人訴訟政府(如政府行政失當),但主要還是個人訴訟個人或法人團體(corporation)。把某人,某公司告上法庭,中英文中表達這一概念的詞匯十分豐富。中文中用于民事程序的主要有提起訴訟、告訴、控告等。但在香港,還有一個非常流行的詞匯:入稟。有關(guān)解決民事糾紛,在實行普通法地區(qū)其程序通常是這樣的: (一)入稟之前:有關(guān)方應(yīng)自行著手解決爭端以減少訴訟費(legal expenses)。在不能解決的情況下,就有關(guān)法律和事實問題咨詢律師,有律師幫助權(quán)衡以下方面的利弊得失: a. 1> 是否有入稟(或提起訴訟)的因由(a cause of action) 2> 是否有合約? 3> 起訴誰,是誰造成的損失? 4> 能否得到賠償(damages)? 5> 得直(勝訴)機會如何? 6> 訴訟費[包括律師費和堂費(court fees)等]。 b. 入稟前的律師信[有律師寫信給答辯人(被告)]:起威脅作用,有時會奏效。此信還有可能增加勝訴的機會,如在訴訟過程中可依次向法庭申請強制令/禁制令(Injunction) c. 時效(limitation)- 訴訟時限:不同的民事程序有不同的時效限制,如不及時訴訟,待到時過境遷,很可能因此而不獲法庭受理。 二、入稟或開始訴訟 – 主要有三種入稟方法: 1> 傳召出庭令(Writ)/傳票/告票 – 適用民事侵權(quán)案、違約、身體受傷案等。傳票/告票必需附在申請書/申索書上,在高等法院申索登記處登記,由法庭人員蓋章編號方長有效。并有法庭安排將傳票最遲在12個月內(nèi)送達被告或與送人(respondent)。 2> 由法庭發(fā)出原訟傳票 (Originating Summons)- 訴訟涉及法庭對法律條文、合約條款或遺囑的釋疑或解釋等。 3> 提交動議書或呈請書(Originating Motion or Petition)- 除了離婚呈請外,主要針對官方的司法審核,如上訴案。 三、狀辭/訴狀(Pleadings):不包括上訴書/呈請書(petition)、傳票(summons)、或入稟前的預備行為,也不包括證詞,但包括 – 1> 申索書/原告訴狀(Statement of Claim)- 包括原告指控被告的重要事實和該案件的背景資料以及要求法庭如何作出裁決。 2> 答辯書/辯護書(Statement of Defence)- 被告對原告指控的書面答復(承認或否認或部分承認原告的指控)。被告必須在傳票送達后的14天內(nèi)向法庭提交傳票送達確認書/答辯意向書,并在28天內(nèi)向原告送達答辯書。如法庭逾期未收到被告的答辯意向書,原告未如期收悉答辯書,則原告可向法庭申請即時判決。 3> 答復書(Reply)- 由原告在收悉被告的答辯書的14天內(nèi)提供給被告的答件。陳述對被告答辯書內(nèi)容的觀點。 4> 反申索書/反訴書(Counterclaim)- 由被告提出:如被告認為原告應(yīng)對有關(guān)申索(索賠)負責,則可在由原告開始的案件中提出反告。 5> 反申索答辯書(Defence to the Counterclaim)- 在收悉被告的反申索書后,由原告通過法庭向被告提出的答辯書。如果原告對反申索書不作答辯,被告可向法庭就反申索案對原告作出缺席判決。而原告的申索案可能押后單獨審理。 四、非正審申請書(Interlocutory Applications): 1> 非正審申請:在高等法院正式審理案件之前可向法院申請進行的聆訊統(tǒng)稱為非正審申請書。目的是使各方了解彼此的觀點。 2> 第三方告訴程序(Third Party Proceedings):指控由被告帶出的第三方過錯的法律程序。原告可指控任何有關(guān)方。但第三方程序指必須通過被告才能對其提出告訴的法律程序。由被告提起訴訟的另一被告為第三方。 3> 撤銷申請(Strike out Application):如果原告濫用法律程序,為不值得訴訟的瑣碎無聊小事而無理取鬧、纏訟;或者被告在答辯中也有此類行為,則可向法庭提出撤銷其申請。 4> 透露及查閱文件(Discovery and Inspection):即透露和查閱對方所有的與案件有關(guān)的一切材料。通過該項法律程序,各方可獲得對方的所有資料的副本。 5> 詢問/質(zhì)詢(Interrogatories):原告或被告可向法庭申請,用一連串與案件有關(guān)的問題質(zhì)訊對方。對方必須書面作答或宣誓回答。 6> 提供更詳盡的資料:如果各方在申索書或答辯書中提供的資料不夠詳細清楚,可通過該程序要求對方提供詳情。 7> 將賠償金繳存與法院(Payment into Court):這是大陸法系的民事訴訟程序很少見的一道特別程序:如被告明知欠原告錢,而上法院也最終會敗訴,則應(yīng)向原告付一筆錢作為賠償。如果不付款而被告敗訴,被告很有可能要負責雙方的訴訟費。如果原告不接受被告審訊前的付款,而最終判決原告所得的款額少于或等于被告審訊前繳存與法院的款項,則原告須支付雙方的訴訟費。 五、庭審(Trial):所有非正審程序完成后便開始審訊。法庭登記處會確定審訊的日期。 以上的民事法律程序,雖然在不同司法制度下有所不同,但各地的差異并不很大。 此外,還值得一提的是與法律文書“送達”有關(guān)的詞匯概念。在英聯(lián)邦國家和美國的法律制度中,“送達”是由service來擔當?shù),該詞使用的頻率非常高。法庭的一切文書,如傳票、命令、判決、各種狀辭,都是以service或serve這兩個同根的普通詞來實現(xiàn)的,可以serve a writ或serve a court order或serve an injunction or restraining order. 以下就是一份由香港法庭發(fā)出的普通傳召令(writ of summons) THIS WRIT OF SUMMONS has been issued against you by the above-mentioned Plaintiff in respect of the claim set out on the back. Within 14 days after the service of this Writ on you, counting the day of service, you must either satisfy the claim or return the Registry of the Supreme Court the accom-panying ACKNOWLEDGE OF SERVICE stating therein whether you intend to contest these proceedings. If you fail to satisfy the claim or to return the Acknowledgement within the time stated, or if you return the Acknowledgment without stating an intention to contest the proceedings, the Plaintiff may proceed with the action and judgment may be entered against you forthwith without further notice. Note: This Writ may not be served later than 12 Calendar months beginning with the date unless renewed by order the court. 一旦判決書下來,被告要么服罪;要么上訴。刑事案中大部分被告都會想方設(shè)法向上一級法庭提出上訴(appeal)。在國內(nèi),縣級法庭判處的案子可向地區(qū)一級法庭提出上訴;地區(qū)法庭判處的案子可向省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而在香港,法庭級別稍有不同,自下而上的級別分別為:裁判法院(the Magistrates Court)以及同一級別的小額錢債審裁處(the Small Claims Tribunal)、勞資審裁處(the Labour Tribunal)、土地審裁處(the Lands Tribunal)、淫穢物品審裁處(the Obscene Articles Tribunal)、死因裁判法庭(the Coroner’s Court)以及少年法庭(the Juvenile Court),區(qū)域法院(District Court),高等法院[ (high court)其中設(shè)有上訴法庭和原訴法庭 (the Court of Appeal and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以及終審法院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在一審判決之后當事人都有權(quán)提出上訴,其法律上的稱呼便即刻變更。他成了上訴人(appellant);而被上訴人(appellee)并非是原來的控方或原告。被上訴人是政府,即作出判決的有關(guān)級別的法庭。如果上一級法庭認為下級法庭審判程序有錯,或法官給予陪審團的法律指引有誤,而該程序或法律觀點對一般民眾又具有相當?shù)闹匾,那么上級法庭可準許上訴,也可將案件駁回(remand)到下級法庭或要求重審(retry),這就是說:conviction is overturned or reverse appellant’s conviction. 由于民事程序沒有那么多刑事程序中固有的刑事罪名,而基本的訴訟程序和概念在刑事或民事程序中又都大同小異,故本文對民事程序及有關(guān)概念只作此簡短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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