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行市場上投資者的損失賠償范圍:投資人所繳股款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交易市場上投資者的損失賠償范圍:以實際損失為限,具體包括三部分:
(一) 投資差額損失;
(二) 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
(三)前款兩項資金自買入至賣出證券日或者基準日,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上述三種賠償范圍中,計算比較復雜的是投資差額損失:
投資差額損失=(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賣出證券平均價格)×投資者所持證券數(shù)量
本計算方法適用于投資人在基準日及以前賣出證券的情況
投資差額損失=(買入證券平均價格—從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準日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投資者所持證券數(shù)量
本計算方法適用于投資者在基準日之后賣出或仍然持有證券的情況
基準日確定條件:
1、自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股票累計換手率達到其可流通部分的100%之日,但大宗交易不予計算;
2、在開庭審理前尚不能確定換手率達100%之日的,則以披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個交易日為基準日;
3、若已退市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
4、若已停止交易的,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恢復交易的,可以按第1條之規(guī)定確定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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