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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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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雇工合同“工傷概不負責”是否有效的批復 |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coinwram.com
時間:2010/9/15 13:47:00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雇工合同“工傷概不負責”是否有效的批復 【分 類】 民商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88年10月14日 【實施時間】 1988年10月14日 【發(fā)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7〕第60號請示報告收悉。據(jù)報告稱,你市塘沽區(qū)張學珍、徐廣秋開辦新村青年服務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張國勝(男,21歲)為臨時工,招工登記表中注明“工傷概不負責”。次年11月17日,該站在天津堿廠拆除舊廠房時,因房梁折落,造成張國勝左踝關節(jié)挫傷,引起局部組織感染壞死,導致因膿毒性敗血癥而死亡。張國勝生前為治傷用去醫(yī)療費14151.15元。為此,張國勝的父母張連起、焦容蘭向雇主張學珍等索賠,張等則以“工傷概不負責”為由拒絕承擔民事責任。張連起、焦容蘭遂向法院起訴。
經(jīng)研究認為,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在我國憲法中已有明文規(guī)定,這是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利。張學珍、徐廣秋身為雇主,對雇員理應依法給予勞動保護,但他們卻在招工登記表中注明“工傷概不負責”。這種行為既不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也嚴重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應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至于該行為被確認無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賠償?shù)葐栴},請你院根據(jù)民法通則等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本案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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