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商品的品質規(guī)格條款,應簽訂影響貨物品質的主要項目。在不影響銷售價格的前提下,力求避免項目訂得過多過繁,以免交貨時由于某一個次要項目不合格而影響出口。同時要注意各個項目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免因某一個項目訂得不合理而影響其他項目,在無形中提高了要求。

(2)凡要訂明數(shù)據的項目,如有效成分、有害元素、物理指標等,一般都應有上下幅度,例如“××以上”、“××以下”、“××—××”等,不能一個絕對數(shù)字訂死。 Beijing Corporate Lawyers

(3)某些以地名或牌名、商標成交的出口商品,交貨時一定要保持傳統(tǒng)的、優(yōu)等的質量要求。如估計不夠條件的,就不要賣地名貨或以名牌的商標成交,可訂明具體質量規(guī)格條款成交。某些農副產品,國外客戶要求在合同中訂明“當年產品”或“××年產品”,如不能保證時,也不應簽訂該條款。 

(4)出口食品和出口動物產品的衛(wèi)生檢驗和檢疫,一般均按我國標準和有關法令規(guī)定辦理。如國外客戶提出新的特殊要求,或需要按對方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檢疫時,應先由對方提供有關的法令、標準和技術資料,聯(lián)系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有關部門研究后,然后簽訂合同。 

(5)有關出口藥品檢驗等,由其他監(jiān)督檢驗機構負責檢驗管理的,應向各有關單位聯(lián)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