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損害賠償一般可適用民法的損害賠償原則,即恢復原狀的原則,如果恢復原狀不可能,則按恢復原狀的標準進行賠償。船舶碰撞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船舶本身的損害,而且還包括船上所載貨物、財產的損害,以及船上旅客和船員的人身傷亡損害。
船舶損害賠償
船舶的損害賠償分為全損和部分損失。全損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前者是指因碰撞事故使船舶完全毀壞,或者收到損壞的程度相當嚴重,不能恢復原來的狀態(tài)或原有效用得情況。后者是指因碰撞,船舶雖未達到完全毀壞的程度,但施救費用和修理費用的任何一項或二項之和,估計要達到或超過恢復后的船舶價值的情況。全損的損害賠償范圍按碰撞發(fā)生之前船舶的實際價值加上期得運費,部分損失的賠償包括船舶的修理費,因修理所發(fā)生的其它費用如拖船費、進出修理港的領港費、檢驗費等,停航期間船舶的維護費及利潤損失。
貨物損害賠償
因船舶碰撞造成船上所載貨物全部滅失時,過失方應按貨物處于完好狀態(tài)到達目的港的批發(fā)價格賠償貨方的損失,如果沒有批發(fā)價格,可按起運地貨物的成本加運雜費為標準,確定過失方的損害賠償額。如果貨物僅為部分損壞,則按目的地的完好價格減去受損后的價格的余額,作為過失方的損害賠償額。船方對貨物的損害賠償一般不包括對本船所載運的貨物賠償,但對于他船所載運的貨物損失,則按過失比例負賠償責任。
人身傷亡損害賠償
船舶碰撞造成人身傷亡事故后,負有過失的一方應負賠償責任。如果共有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時,則過失方應負連帶責任,即人身傷亡事故的請求人可向任何一個過失方請求全部的損害賠償,一方支付了全部賠償額后,得按照過失程度向其它過失方請求按比例分攤。人身傷亡的損害賠償,一般僅限于能以金錢計算的損害,例如醫(yī)療費、生活補助費和因傷害喪失的工資等等。這種賠償一般不包括因傷害所受到的疼痛或精神上的折磨等不能以金錢計算的損害。
雙方互有過失碰撞條款
按照國際上廣泛適用的海牙規(guī)則和運輸合同中"航行過失免責條款"的規(guī)定,船舶對貨物的損害賠償,一般不包括對本船所載貨物的賠償。但是根據美國法,因共有過失造成船舶碰撞,無論雙方責任大小,各負50% 的責任,并且對共有過失造成船舶碰撞所導致的貨損也適用連帶責任。因此根據對半責任原則,雖然每艘過失船只負50% 的過失責任,但貨方卻享有向非載貨船請求賠償100% 損失的權利;而非載貨船的所有人則有權向載貨船取得其付與對方船所載貨物托運人的金額的半數。亦即載貨船的所有人間接地將損失金額的50% 付與其本船所載貨物的托運人。為了能使載貨船的所有人收回其間接付與其本船貨物托運人的全部損失金額的50% ,自1951年以來,凡是去美國的載貨船舶在運輸合同上均載有雙方互有過失碰撞條款,規(guī)定貨主只能向非載貨船按其過失比例請求損害賠償,否定了互有過失的船舶對貨損負連帶責任。值得注意的是,現今美國法院已改變傳統的互有碰撞過失各負一半的原則,采取國際上普遍適用的按過失程度比例承擔過失責任的做法。
有關國際公約
國際上有關船舶碰撞的國際公約有:《1910年統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規(guī)定的國際公約》、《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轄權方面若干規(guī)定的國際公約》、《1952年統一船舶碰撞或其它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轄權方面若干規(guī)定的國際公約》、《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guī)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