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交通事故第三者強制責任險成為每一輛機動車必須上的保險險種,那么交通事故第三者強制責任險的保險范圍及對于第三者強制責任在何種情況下才予以認定呢?汽車駕駛員高先生因為在熱車時汽車自行滑動被撞死,而引發(fā)了一起交通糾紛案。請看下面案例,也許會對保險公司和投保者有所啟示。
案情回放
汽車自滑人被擠壓當場死亡
高先生是某汽車公司的駕駛員。2008年2月14日8時25分,高先生與往常一樣,來到汽車總站上班。因冬末春初天氣較寒冷,高先生就先將停在本站檢測臺北側停車場內的中型客車發(fā)動起來熱車,之后,下車檢查車況,不料該車突然自行向前行駛,情急之下,高先生用雙手推頂該車,欲使其停下,但該車繼續(xù)推著高先生往前行駛,最后該車車頭撞在停車場內停住的一輛大貨車車身右側,而高先生被擠壓在兩車之間當場死亡。
交警部門認定該事故屬于意外交通事故,高先生無責任,并組織車站和高先生家屬就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車站方賠償高先生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共計133875元。隨后,該汽車公司向投保的某保險公司按照交通事故第三者強制險申請理賠。但是,保險公司認為,高先生是事故車輛的合法駕駛員,屬于車上人員而不是受害人,故保險公司拒絕了汽車公司的賠償請求,不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協(xié)商不成,汽車公司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照交通事故第三者強制險賠償汽車公司賠償給高先生家屬的賠償款133875元。
律師說法
未履駕責致死也屬承保對象
法院審理查明,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均在保險期內。原、被告爭議焦點是:死者高先生從被保險機動車上下來,在車下遭受人身傷亡是否屬于車上人員的問題,雙方對此問題均有不同的解釋。法院通過審理認為,受害人高先生在車下被夾撞致死,符合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條件,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汽車公司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133875元。
馬穎秋律師評析:國務院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guī)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這里均明確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對象是除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本案中,爭議焦點是高先生是否為車上人員。高先生雖然是肇事車的駕駛員,但是,在發(fā)生事故之時,高先生未在車內,未履行駕駛員的職責。那么,高先生就被排除在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員之外,這樣,高先生就成為了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的承保對象,保險公司也應該賠償汽車公司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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