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的紅綠燈不亮,一位貨車司機為了避讓行人和車輛,兩次緊急剎車,結果,車后廂的重型機械前移,將貨車上的搬運工壓成重傷。為此,受傷的搬運工老舒將承運人、司機、車主、貨主和交警支隊一并告上法庭。
老舒說,因紅綠燈不亮,致使來往車輛秩序混亂,司機急剎車,導致站在車后廂貨物中間的老舒遭慣性滑行的機械撞擊而受傷,因此,交警支隊也應承擔部分責任。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由被告承運人陳先生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老舒139291元,另外40%的責任由原告自己承擔。
2010年8月8日,被告陳先生承接了一單搬運業(yè)務,要將機械設備從舊廠址搬運至新廠址,陳先生就托人聯系了原告老舒等6個人來搬運雜貨。另外,陳先生還聯系了被告司機邵某負責駕駛裝運貨物的重型廂式貨車。
當天上午,這輛重型廂式貨車裝車完畢。裝貨時,邵某將大型機械捆綁固定在車后廂中,這兩臺大型機械較小的一臺(重約4噸,未固定)擺放在前部,較大的一臺(重約9噸)擺放在后部,兩臺機械中間的位置擺放了兩張鐵桌及其他雜物。被告陳先生要求原告等6名搬運人員“一起跟車過去”,幫忙到新廠址卸貨。老舒等6人就坐上重型廂式貨車前往卸貨地點,其中有的搬運人員坐在駕駛室內,而老舒等另外4人坐在車后廂中。而陳先生自己則駕駛另一部叉車前往卸貨地點。
當該車行駛至廈門市呂嶺路與前埔路交叉路口前的斑馬線時,司機邵某剎車減速,老舒爬上鐵桌,其他人員移到車廂的攔板上。隨后,該車繼續(xù)前行,突遇一輛白色的小轎車左拐,邵某為避讓小轎車采取了急剎車的緊急制動措施。這時,位于車廂后部較大的機械由于慣性發(fā)生滑動前移,擠壞了鐵桌,壓傷了老舒,老舒當場休克。
事故發(fā)生當天,老舒被送往醫(yī)院治療,經診斷為骶骨、坐骨、恥骨多處骨折;右髖臼粉碎性骨折;腰椎右側橫突、棘突骨折;另外,腹部損傷、腸破裂;后腹膜巨大血腫。經住院并手術治療33天,老舒花了7萬余元醫(yī)療費后,于2010年9月11日出院。
出院后,各方當事人沒能就賠償金達成一致,老舒起訴到思明區(qū)法院,要求承運人、司機、車主、貨主和交警支隊共同賠償27萬余元。
■采訪手記■
紅綠燈不亮 秩序不能亂
本報記者 鄭金雄
本案中,一個看點是紅綠燈因停電而不亮,交警支隊要不要承擔責任?當事人在法庭上痛陳,直指事故路口的紅綠燈不亮,交通秩序混亂,所以導致事故發(fā)生。交警支隊或者其他行政部門有無責任,法律已作出判斷。但是,除了抱怨行政部門的管理缺失外,在沒有紅綠燈的路口,我們能做什么?
在采訪這個案件的時候,記者看到近期的《南方周末》做了個日本大震災特刊,有個題目很耐人尋味——“地亂了,心卻不亂”。文章寫道:“3月11日大地震后,整個仙臺大停電,十字路口的紅綠燈陷入了癱瘓。從奧州開往仙臺的路上汽車綿延數公里。在沒有路口指示的情況下,多年的規(guī)則開始生效,沒有一輛車違規(guī)。沒有人維持秩序,他們是自覺排成隊的。”還有,“日本人在地震之初的表現足以稱得上驚艷二字。比如從地鐵站疏散時居然還排著隊;比如在核電站發(fā)生爆炸后,政府要求民眾待在家中,民眾就果然待在家里而不是四散逃命”……
秩序是人類一切活動的必要前提,這個道理誰都懂。但秩序不是毛毛雨,會自動從天上掉下來,政府有管理責任,但是無論政府多么強大、多么智慧、多么像家父,政府也有失靈的時候。反觀今天的這個案件,我們看到的卻是紅綠燈一停,秩序就亂了,事故隨之發(fā)生。
富有節(jié)奏的紅綠燈在我們看來是一個規(guī)則的宣示,現在這個規(guī)則暫時失靈了,秩序如何保持?在中國語境中,我們看到的更多是通過對人情、臉面、日常權威、關系等重要概念的重新詮釋和概念框架的重新建立,來解釋中國社會是如何運作的。
在西方思想史上,秩序問題首先出現在“霍布斯的秩序問題”這一命題中,霍布斯認為,如果每一個人都只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則將導致一種大家都不愿接受的非理性集體結果,所有的人都將陷入“公地悲劇”。而美國法學家富勒的觀點是義務的道德,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書中說道:“義務的道德則是從最低點出發(fā)。它確立了使有序社會成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會得以達致其特定目標的那些基本規(guī)則。它是舊約和十誡的道德。它的表達方式通常是‘你不得……’,有的時候也可能是‘你應當……’。它不會因人們沒有抓住充分實現其潛能的機會而責備他們。相反,它會因為人們未能遵從社會生活的基本要求而責備他們!
在陌生人社會日漸擴張的今天,特別是十字路口這個外顯化的陌生人場景,人情、臉面、日常權威這樣的約束尤為蒼白。我們所能做的是以公民的身份承擔著責任。這種責任源自個體與他人休戚與共的公民道德觀,每個公民在社會福利面前應該公平地享用,在社會災難面前應該公平地承擔。正如《南方周末》所說的“個人對他人所從屬的社會負有重大責任,事態(tài)越嚴峻,就越應該管好自己。體現忍讓、節(jié)制、自我管理與互相協助”,紅綠燈不亮,秩序不能亂!
■法庭激辯■
紅綠燈不亮和事故有關嗎?
本報記者 鄭金雄
被告承運人陳先生說,應當由司機邵某和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為被告邵某不但人貨混裝,并且兩次急剎車,是導致本案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陳先生還說:“我不是老舒的雇主,也沒有指揮他坐上事發(fā)車輛的車后廂,所以,我對原告的損害沒有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邵某則稱,自己和原告老舒都是陳先生雇用的人員,陳先生在現場沒有其他車輛的情況下,要求工人隨車前往目的地。邵某作為雇員,無從阻止雇主的指令,因此對原告的受傷不存在重大過失,賠償責任應由雇主承擔。
另外,邵某也指出,自己兩次剎車均不存在過錯。事發(fā)路口的紅綠燈由于故障并未正常運作,無形中加重了來往車輛司機的責任,第二次剎車正是為了躲閃一輛左拐的白色小轎車而采取的緊急避險措施,險情并非邵某引起,邵某采取的措施也并無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因此司機不存在過錯。
車主沒有出庭。貨主則說,不應由自己承擔責任,應該由司機和搬運公司負責。
被告交警支隊答辯稱,原告沒有證據證明交警支隊與事故的發(fā)生有任何關聯,這起事故是“人貨混裝”導致的,原告的行為是違章行為,事故路口的紅綠燈不亮并不會導致本案事故的發(fā)生。另外,事故路口的交通燈是因為沒有電才不亮的,并不在交警支隊的管理維護職責范圍內。在路口交通燈不亮的情況下,各個方向的車輛應當按照交通規(guī)則行駛,謹慎通行。交警支隊并沒有法定義務要對交通燈不亮的路口安排人員進行現場指揮,故原告主張交警支隊沒有派人現場指揮,導致事故發(fā)生因而負有責任的說法不能成立。而且,本案并非共同侵權,各被告的行為是相互獨立的,應當獨立承擔賠償責任。交警支隊在本案中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亦沒有法定的不作為行為,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官說法■
人貨混裝是事故的根本原因
本報記者 鄭金雄
思明區(qū)法院負責審理本案的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被告陳先生指示原告老舒跟車的行為與被告司機邵某違規(guī)允許原告人貨混裝的行為,均存在過錯。但是,作為從事搬運工作多年的成年人,老舒應當知道人貨混裝在運輸過程中存在著相當的危險性,但其仍選擇乘坐在兩臺機械中間的鐵桌上,且在邵某第一次剎車減速,車后廂內的其他三人均移往相對較為安全的位置時,原告并未移往安全位置,因此,老舒本人的過失也是其在事故中受傷的直接原因之一。
法官告訴記者,因涉案貨車是由陳先生聯系來的,邵某作為該車的駕駛員,其當天運輸的貨物、運輸的路線等核心的工作內容均需要聽從陳先生的指示和安排。所以,事發(fā)當天邵某與陳先生之間形成了臨時的勞務關系,邵某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應當由接受勞務方即陳先生負責賠償。
另外,邵某緊急剎車的行為并無過錯。事發(fā)當時,邵某采取緊急制動措施是為了避讓來車,避免發(fā)生交通事故,而不是因為事發(fā)路口的紅綠燈不亮。邵某緊急剎車才是直接導致機械滑動壓傷原告的原因,而非紅綠燈不亮或交警未在現場疏導交通。即使事發(fā)路口紅綠燈運行正;蛴薪痪F場指揮,涉案貨車仍可能采取緊急制動措施而導致機械的滑動。
原告主張被告交警支隊對事發(fā)路口的紅綠燈未盡管理維護義務,又未派人現場疏導交通,對原告的受傷存在過錯。對此,法院認為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法官告訴記者,原告“人貨混裝”乘坐涉案貨車的車后廂是本次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這也是原告本人的過失、被告陳先生的指示與被告邵某的默許共同累加形成的結果,該三人均應對原告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由于邵某的賠償責任應由陳先生承擔,所以法院判決由被告陳先生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139291元,另外40%的責任由原告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