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 金某新買的寶馬汽車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受損。日前,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被告應某賠償原告金某車輛貶損費用2405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2月10日,被告應某駕車行駛途中與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后,轎車駛入對向車道又與原告金某駕駛的寶馬轎車相撞,致應某、徐某、金某、沈某不同程度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徐某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交警部門認定應某、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金某、沈某不負事故責任。同年6月18日,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載明寶馬轎車定損合計金額為186108.03元,殘值作價金額為1108.03元。原告的寶馬轎車是2011年11月17日購買的。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將該車送修,發(fā)票載明用去修理費186108.03元。審理中,原、被告一致表示對于車輛修復費用可按185000元計算,但對于車輛貶值損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擔70%、徐某承擔30%,且明確表示放棄對徐某的賠償請求。
法院認為,原告的寶馬轎車于2011年11月17日購買,至事故發(fā)生尚不滿六個月,同時結合該車的受損程度等因素綜合考慮,法院酌定寶馬轎車的貶損費用為車輛修復費用的20%即為37000元。因本次事故中應某、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且原告明確表示放棄對徐某的賠償請求,故對于原告車輛的貶損費用,法院酌定由被告應某承擔65%的賠償責任即24050元。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朱益虎 馬 會)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chuàng)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lián)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chuàng)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