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上午11時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致6名警察死亡、3名警察和1名保安受傷的“楊佳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依法判處楊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罪名:故意殺人罪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楊佳,男,1980年8月生,漢族,北京市人。2007年10月5日,楊佳騎一輛無證無牌的自行車途經(jīng)上海市閘北區(qū)芷江西路、普善路口時,受到上海市閘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邏民警盤查。由于楊佳不配合,被民警帶至派出所詢問,以查明其所騎自行車來源。此后,楊佳對公安民警的盤查不滿,多次向公安機關投訴并要求賠償,閘北公安分局派員對楊佳進行了解釋、說明和勸導。
法院認為,根據(jù)民警盤問楊佳的錄音錄像及相關證人證言證實,公安民警對楊佳的盤問是依法有據(jù)的。而楊佳因無理要求未獲滿足,遂起意行兇報復。經(jīng)查,楊佳經(jīng)過充分準備后,于2008年7月1日攜帶尖刀等作案工具闖入上海閘北公安分局機關大樓,持刀對數(shù)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員的頭、頸、胸、腹等要害部位連續(xù)捅刺,造成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輕傷,1名民警和1名保安人員輕微傷。楊佳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有查獲的作案工具、被害人陳述、目擊證人的證言和《現(xiàn)場勘查筆錄》、《尸體檢驗報告》及相關《鑒定書》等證據(jù)證實,楊佳到案后亦作了供認。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佳故意殺人證據(jù)確鑿、充分,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無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40余人參加旁聽
對于本案的審理宣判,法院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于開庭三日前即向社會公布了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與地點,庭審時,社會各界人士、有關社區(qū)群眾共40余人參加了旁聽。庭審中有關證人出庭作證并接受了質(zhì)證,本案的審判依法公開進行。
楊佳父親提出上訴
據(jù)悉,楊佳在庭上沒有提出上訴,但他父親聘請的律師稱稍后提出上訴。楊佳的辯護律師由謝有明和謝晉擔任。楊佳父親早前另外聘請的一名代理律師熊烈鎖透露,稍后將代表楊佳提出上訴,但他拒評論案件判刑是否公正公平。
據(jù)律師稱,襲警案給楊佳的父親打擊很大,但是為楊佳找律師辯護,是做父親的責任。楊佳父親希望律師能轉告楊佳:讓他實事求是對公檢法部門供述案情。
法院 楊佳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關于“楊佳故意殺人案”的管轄問題,法院表示,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楊佳故意殺人案的犯罪預備、實施及結果都發(fā)生在上海,上海司法機關依法管轄本案。
法院還表示,刑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在辦案過程中,公安機關委托符合法定資質(zhì)條件的專門機構對楊佳進行了精神病司法鑒定,鑒定結果表明,楊佳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關于楊佳的刑事訴訟辯護人問題,法院表示,楊佳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間,曾明確拒絕其父親委托的律師為其辯護。楊佳在訴訟過程中,委托其母代為聘請上海名江律師事務所謝有明、謝晉律師擔任辯護人。法庭經(jīng)審查認為,謝有明、謝晉律師擔任楊佳的辯護人,手續(xù)完備,符合法律規(guī)定。
專家 判決符合法律基本精神
對于“楊佳故意殺人案”的一審判決結果,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孫萬懷認為,楊佳殺害他人的行為,其性質(zhì)符合刑法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主觀上存在故意,即手持長達十幾公分的尖刀,刺向多人的要害部位,明知手段和行為會導致他人生命喪失的結果而為之,且客觀上導致了6死4傷的嚴重后果,行為和結果上存在因果關系,法院對楊佳依法判處死刑合法有據(jù)。“楊佳故意殺人一案,無論從其客觀行為方式、主觀惡性程度、多人死傷結果、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來看,法院對他的一審判決結果,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睂O萬懷說。
學者 應重視心理疏導
上海政法學院學者湯嘯天表示,維護社會治安是警察的職責所在,公民應配合警察依法依職權開展工作,共同維護社會平安;同時,有關部門應充分重視社會各階層人群的心理疏導工作,及時有效化解各類矛盾糾紛。
案件回顧
今年7月1日,北京籍男子楊佳闖入上海市閘北區(qū)政法辦公大樓,連續(xù)捅傷9名民警和1名保安,并致其中6名警察死亡。楊佳隨即被當場擒獲。
7月10日,此案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并移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
8月26日開庭審理,眾媒體被謝絕現(xiàn)場旁聽,庭審結束后,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昨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楊佳作出一審判決,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本組稿件據(jù)新華社、新聞晚報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chuàng)均為網(wǎng)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nèi)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nèi)容有異議,請聯(lián)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chuàng)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