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公司,實際是同一套人馬在操作,倉庫都一樣,股東大部分相同,債權人要求公司的債務由另一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可行嗎?
河北商務律師在線公司商務部主任趙麗娜律師、徐媛律師解答如下:這實際涉及到公司法人格否定問題,在實踐操作中這也是個難點問題。對于兩個公司是否為同一公司,也就是一個公司只是名義上的,或者兩個公司是混合運作的,其實質卻具有同一性,那么如何加以認定這實際是需要公司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需要進一步明確地問題,只從一套人馬操作和同一個倉庫看,兩者具有同一性,似乎可以做出兩個公司實際上為一個公司的界定。但是,要同時考慮股東大部分相同,也就意味著不完全相同,這就需要審查兩個公司的實際控制者,也就是要考察控股股東是否同一,以及兩個公司的經(jīng)營業(yè)務是否存在實質上的同一性,如果在財產(chǎn)關系上、人際關系上和經(jīng)營管理關系上兩個公司并沒有實質性的區(qū)別,則可以認定兩個公司人格混同,相互應當對另一個公司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當然,如果僅僅是一個公司侵占了另外一個公司的財產(chǎn),那么就應當認定公司工程民事侵權,應當有一個依法返還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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