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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fā)  
律師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法律業(yè)務操作指引(2007)之九
作者:石家莊律師趙麗娜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www.coinwram.com     時間:2008/10/23 12:39:00

 
9.1.1 法律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一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01年10月27日通過,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暫行規(guī)定》(由財政部、國家海洋局于1993年5月21日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請明確“海岸線”、“灘涂”等概念法律含義的函>的復函》(國法函[2002]142號,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于2002年5月23日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4)《有關<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暫行規(guī)定>若干問題的說明》(由國家海洋局海洋管理監(jiān)測司于1993年10月7日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5)《上海市灘涂管理條例》(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五十號,由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1996年10月31日通過,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6)《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五十四號,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于2005年12月5日通過,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7)《上海市土地儲備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二十五號,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于2004年6月7日通過,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8)《上海市土地儲備辦法實施細則》(滬府發(fā)[2004]41號,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10月25日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9.1.2 灘涂促淤圈圍造地項目的相關審批程序
1、主管、協(xié)調部門
根據(jù)《上海市灘涂管理條例》規(guī)定,上海市水務局(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開發(fā)利用灘涂的行政管理部門。
上海市灘涂管理處具體負責本市開發(fā)利用灘涂的管理工作。濱江沿海各區(qū)、縣水務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開發(fā)利用灘涂的管理工作,業(yè)務上受上海市水務局的領導。
此外,本市城市規(guī)劃、房屋土地、港務、航道、海監(jiān)、海洋、環(huán)境保護、財政、物價、農業(yè)、漁業(yè)等部門協(xié)同辦理灘涂開發(fā)利用。
2、立項
受理單位:上海市水務局、上海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申請人應向上海市水務局報送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由上海市水務局轉報上海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并取得相應批復。
3、灘涂利用申請
項目在80公頃以下(含80公頃)的,向灘涂所在地的區(qū)、縣水務局提出申請。區(qū)、縣水務局在15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報送市水務局,市水務局在30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并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經批準的在2日內向申請人核發(fā)《灘涂開發(fā)利用許可證》。
項目在80公頃以上的,向市水務局提出申請,市水務局在30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并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經批準的在2日內向申請人核發(fā)《灘涂開發(fā)利用許可證》。
4、申請?zhí)峤晃募?/FONT>
(1)灘涂開發(fā)利用許可申請表;
(2)項目建議書及其批文;
(3)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文;
(4)灘涂開發(fā)利用可行性研究報告;
(5)有關證明資料;
(6)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應當附有協(xié)議書。
5、核發(fā)《灘涂開發(fā)利用許可證》應當提供的文件
(1)上海市水務局關于批準開發(fā)利用灘涂申請的文件;
(2)繳納灘涂使用費的發(fā)票復印件或者減免灘涂使用費的批復文件;
(3)開發(fā)利用灘涂的具體位置圖(A4紙)及所測量灘涂特征點的坐標(城建坐標和54北京坐標);
(4)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應當附有協(xié)議書。
6、項目設計報告的審批
申請人應當向上海市水務局提交初步設計報告。
7、環(huán)境影響評估報告審批申請
申請人應向上海市環(huán)境局申請辦理環(huán)境影響評估報告的審批,并于項目竣工后辦理環(huán)保驗收手續(xù)。
8、施工許可證的申請
申請人應當在確定施工單位后向上海市建筑業(yè)管理辦公室申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9、竣工驗收
項目竣工后,申請人應當申請市水務局組織市城市規(guī)劃、房屋土地和灘涂所在地的區(qū)、縣水務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環(huán)保部門等)進行工程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必須返工。
申請竣工驗收時需提交的文件包括:
(1)灘涂圈圍工程竣工驗收申請表;
(2)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3)建設、設計、施工、勘驗、監(jiān)理等單位分別提出的書面意見和質監(jiān)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4)技術檔案目錄;
(5)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等;
(6)《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guī)程》附錄 F中規(guī)定的有關資料。
10、房地產權證申領
取得《灘涂開發(fā)利用許可證》的單位,在灘涂圍墾成陸并經驗收合格后,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身份證明(復印件);
(3)《上海市灘涂開發(fā)利用許可證》(原件);
(4)灘涂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原件);
(5)成陸后的地籍圖(原件二份);
(6)土地勘測報告(原件);
其中,有立項批文的,還應提交立項批準書(原件)。
特別提示:納入土地儲備范圍的灘涂圍墾成陸并經驗收合格的,應當由上海市土地儲備中心向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處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9.1.3 注意事項
1、江河水域和海域的界限劃分
根據(jù)上海市所處的特殊地理位置,上海市所涉及的江河水域與海域的分界主要是長江水域與東海海域的分界、錢塘江杭州灣水域與東海海域的分界。根據(jù)《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本市江河水域與海域的具體界線,由市海洋局會同市水務局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但是,自該法2006年3月1日實施以來,上海市水務局與上海市海洋局至今未對江河水域與海域的分界會同界定。
2、灘涂與海域的界限劃分
根據(jù)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請明確“海岸線”、“灘涂”等概念法律含義的函》的復函解釋,“灘涂”屬于土地而不屬于海域;“灘涂”與“海域”的劃分,關鍵在于執(zhí)行過程中“海岸線”的劃定。國家海洋局海洋管理監(jiān)測司《有關<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暫行規(guī)定>若干問題的說明》規(guī)定,對于圍墾活動(包括移山填海),在海岸線(即平均高潮線)以上的灘涂圍墾不屬于海域;在海岸線之下的作為海域使用;如需從事圍墾工程,要經科學論證嚴格掌握,并經審查批準。
促淤圈圍項目一旦選址于水域、海域爭議未定的區(qū)域,或者涉及灘涂、海域的爭議區(qū)域,對于建設單位而言,可能發(fā)生建設工程行政審批手續(xù)的重復辦理以及灘涂使用費、海域使用金的重復繳納等問題。
 
 
9.2.1 法律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1984年9月20日通過,根據(jù)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二百七十八號,由國務院于2000年1月29日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三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2年8月29日通過,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9.2.2 管理部門
(1)林業(yè)管理部門,即國家林業(yè)局及地方各級政府林業(yè)管理部門;
(2)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9.2.3 林地使用權轉讓的范圍
(1)可以依法轉讓、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林地使用權:
1)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2)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3)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林地使用權。
(2)不得轉讓的林地使用權:
1)上述條款以外的林地使用權;
2)權屬有爭議的林地使用權;
3)沒有權屬證書的林地使用權。
 
9.2.4 林地使用權轉讓方式
林地使用權轉讓可以通過拍賣、招標、協(xié)議轉讓等方式進行,但國有林地使用權不得采取協(xié)議方式轉讓。
 
9.2.5 林地使用權轉讓程序
1、申請及評估
轉讓人應當委托專業(yè)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林地使用權進行資產評估,并向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林業(yè)部門提出轉讓申請,同時應當提交擬轉讓林地使用權的資產評估報告。
2、審批
國有林地使用權的轉讓,應當由轉讓人根據(jù)轉讓林權的面積向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林業(yè)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林業(yè)部門批準同意轉讓的,轉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集體所有的林地使用權的轉讓,轉讓人應當征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根據(jù)轉讓林地使用權的面積向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林業(yè)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特別提示:已依法實行承包經營的集體所有的林地使用權需要流轉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辦理。
3、簽訂轉讓合同
采用拍賣、招標方式轉讓林地使用權的,根據(jù)國家有關拍賣、招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依法公開拍賣、招標。確定受讓方之后,由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轉讓合同。
采用協(xié)議方式轉讓集體所有的林地使用權的,由轉讓和受讓雙方簽訂轉讓合同。
拍賣、招投標、協(xié)議方式轉讓林地使用權的,其轉讓價格應當與資產評估報告所確定的林地使用權價值基本相符。
4、辦理林地使用權變更手續(xù)
受讓方根據(jù)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約定付清轉讓費后,應會同轉讓方共同向林地使用權原登記林業(yè)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9.2.6 林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涉及的其他林權轉讓
(1)除林地使用權外,森林資源還包括林地所有權、林木所有權和林木使用權。森林資源屬國家所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屬于集體的除外。林地所有權不得轉讓;
(2)林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林地上附屬的其他林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往往一并轉讓。
林木所有權、使用權的轉讓與林地使用權轉讓的程序相同。在林地使用權轉讓同時一并轉讓林木所有權、使用權的,可一并辦理轉讓程序。
 
9.2.7 林木采伐許可證
1、隨同林地使用權一并轉讓
轉讓的林地使用權已經取得采伐許可證的,可以與林地使用權一并轉讓;
2、另行申請。
(1)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核發(fā)部門
1)縣屬國有林場,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yè)管理部門核發(fā);
2)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設區(qū)的市、自治州所屬的國有林業(y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其他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yè)管理部門核發(fā);
3)重點林區(qū)的國有林業(y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由國務院林業(yè)管理部門核發(fā)。
(2)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時應提交的文件
1)林木所有權證或者使用權證;
2)國有林業(y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還應當提交采伐區(qū)調查設計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驗收證明;
3)其他單位還應當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
4)個人還應當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點、面積、樹種、株數(shù)、蓄積量、更新時間等內容的文件。
(3)不予核發(fā)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
1)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進行非撫育或者非更新性質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區(qū)內的林木的;
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3)上年度發(fā)生重大濫伐案件、森林火災或者大面積嚴重森林病蟲害,未采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
特別提示:在為林地使用權轉讓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應當注意擬轉讓的林權是否存在不予核發(fā)林木采伐證的情況,避免受讓人在受讓林地使用權后在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遇到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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