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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男老師被指性騷擾遭解聘 狀告學校索賠被駁
作者:石家莊律師趙麗娜錄入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www.coinwram.com     時間:2008/11/6 14:02:00

大學男老師被指性騷擾遭解聘 狀告學校索賠被駁 
   因被指性騷擾女學生,一大學老師被學校解聘。事后,這名男教師以被女學生惡意污蔑,學校解聘無據為由,將學校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學校通過正式文件向其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撤銷解聘的決定,并賠償其基本工資10萬元、名譽及精神損失費10萬元、因被解聘而未晉升副教授職務的損失2萬元。
    11月5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原告閆老師稱,2004年7月,其畢業(yè)于我國一高等學府研究生院,獲法學博士學位。2004年8月,其與學校簽訂了聘用合同書,擔任教學、科研講師職務。聘用期限為三年,聘用期滿后,雙方未簽訂新的聘用合同,原告閆老師繼續(xù)在被告學校工作。閆老師在學校工作期間,兼任2006級本科班輔導員。

    原告閆老師訴稱,2007年7月,其受學校委托,負責調查該班學生小梅(化名)騙取4000元國家助學金一事。小梅為了阻撓深入調查,便伙同其男友假造短信等證據,污蔑閆老師對其進行惡意騷擾、侮辱和恐嚇。2008年1月14日,學校在未經深入調查核實的情況下,作出了關于解除與閆老師聘用關系的決定,限閆老師于2008年4月18日前辦理離校手續(xù)。

    閆老師認為,學校作出的解聘決定缺乏事實依據。小梅提供的經過公證的短信只能證明這些內容曾經存在于小梅持有的手機上,而不能證明是閆老師發(fā)送的。并且手機短信是可以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加以編輯修改的,因此,手機短信不具有確切的證明力。學校依據這種不具有確切證明力的手機短信得出的閆老師“違反教師職業(yè)道德,侵害學生身心健康,損害人民教師形象,給學校帶來了不良影響”的結論,是靠不住的。學校認為閆老師在海南旅游期間與小梅同住一室與事實不符。學校作出解聘決定的理由不符合人事部《關于在事業(yè)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規(guī)定以及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書》的約定。學校在解聘決定中提出的解聘理由是:閆老師嚴重違反教師道德規(guī)范和教師行為準則。該理由不符合人事部規(guī)定及雙方合同約定對于可以解聘的條件。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學校通過正式文件向其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其名譽;撤銷學校做出的解除與閆老師聘用關系的決定;并要求學校賠償其基本工資10萬元、名譽及精神損失費10萬元、因被解除聘用關系而未晉升副教授職務的損失2萬元;并要求學校支付本案的訴訟費及律師費1萬元。

    法庭上,被告學校辯稱,學校解除與閆老師的聘用關系有事實依據。閆老師原系學校的教師及2006級本科班輔導員。2007年5月間,閆老師赴珠海參加學院主辦的全國高校國際政治研究年會,而會中閆老師提前離會同學生小梅到?、三亞等地旅游5天,期間兩人同在一室住宿。兩人從海南旅游回來后,閆老師頻繁給小梅打電話、發(fā)短信,所用語言粗鄙、下流。閆老師還數(shù)次給小梅發(fā)電子郵件,勸其不要繼續(xù)向學校反映他的問題或者撤銷舉報。

    學校認為,閆老師的上述行為與學校的教師道德規(guī)范及行為準則完全不符,學校解除與閆老師的聘用關系于法有據,因此無需支付閆老師提出的所謂工資、經濟損失等賠償。閆老師的行為違反了教師道德規(guī)范和行為準則,根據學校和閆老師簽訂的聘用合同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規(guī)定,學校有權解除與閆老師的聘用合同,并無需補償,請求法院駁回閆老師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學校向法庭提交了經過公證的小梅手機中的短信,以證明閆老師對小梅進行性騷擾、侮辱和恐嚇。閆老師卻認為公證書只能認定當時小梅手機中有這些短信,現(xiàn)在有更改短信的技術,小梅手機中的短信是經過修改的,與其無關,不是其發(fā)送的。

    法院審理后認為,閆老師與學校于2004年8月24日簽訂期限自2004年9月至2007年8月31日的聘用合同書,雙方建立人事關系。該聘用合同期滿后,雙方未再續(xù)簽,但閆老師仍在學校提供勞動,雙方按照原聘用合同書的內容繼續(xù)履行,應視為雙方之間的人事關系仍然存續(xù)。閆老師主張其與小梅到海南進行課題調研,但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法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學校提供《公證書》證明閆老師的手機向小梅發(fā)送短信的情況,閆老師未提供足以推翻公證書證明事實的相反證據,法院對學校主張的閆老師以手機向小梅發(fā)送短信的事實予以采信。閆老師在學校擔任2006級本科班輔導員期間,在正常教學時間與該班學生小梅前往海南旅游,并多次發(fā)短信騷擾小梅,其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書解除雙方之間的人事聘用關系并無不當。閆老師要求學校通過正式文件向其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其名譽、賠償其名譽和精神損失費10萬元、撤銷《關于解除與閆老師聘用關系的決定》、繼續(xù)履行《聘用合同》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閆老師要求學校支付其因本案而產生的律師費等相關費用1萬元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閆老師要求學校支付2008年1月至7月的雙倍工資、賠償其自2007年7月無故停止輔導員職務以及2008年1月停止授課所造成的經濟損失1.6萬元、為其晉升副教授職務并補償相應損失2萬元的訴訟請求,因未向仲裁委員會申訴,對此本案不予審理。最后,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閆老師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作者: 鄭穎 中國法院網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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