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玩鬧引發(fā)火災造成損失家長擔責
11月13日,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學生玩炮燒毀房屋財物損害賠償糾紛案公開宣判,因房屋被燒造成損失67992元,原告王林自行承擔60%的責任,被告王志敏、王愛強的監(jiān)護人各自承擔25%和15%的責任。
原告王林與被告王志敏、王愛強及其監(jiān)護人系同組村民。原告之子與兩被告都是在校學生,均未滿14周歲。今年2月7日(正月初一)下午2時許,他們相互邀約在一塊玩耍,原告之子與兩被告用擦炮(擦劃起火后爆炸)互炸對方。由于原告之子炸不過對方,于是獨自一人回到自家二層樓頂向下扔擦炮炸被告王志敏,被告王志敏從王愛強處要到擦炮后,從樓下往上扔了兩個擦炮,其中一個擦炮經擦劃后扔進了原告二樓堆放柴草的屋里,遂引發(fā)火災。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志敏將擦劃過的擦炮扔進原告堆放柴草的屋里,造成房屋燒損,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王志敏的扔擦炮行為是因原告之子的挑釁行為引起的,他使用的擦炮是王愛強提供的。根據過錯責任劃分,故作出上述判決。
(李勤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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