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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買車擔保人跟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
作者:石家莊律師趙麗娜錄入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www.coinwram.com     時間:2008/11/14 17:58:00

汽車消費貸款 風險意識不能少

——貸款買車逾期不還 法院判決償還借款本息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本報訊  (記者  劉曉燕  通訊員  范  靜)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汽車消費貸款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宋某被判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借款68471.59元和相應利息及罰息,被告北京新世紀保標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市斯格姆斯商業(yè)公司對宋某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02年12月5日,工行翠微路支行與宋某、新世紀保標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由工行翠微路支行向宋某提供10.6萬元借款用于購買汽車,借款期限為60個月,自2002年12月5日至2007年12月5日,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本息還款,利率為月4.185‰,并約定了不按合同履行還款義務的罰息,新世紀保標公司對宋某的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斯格姆斯公司又向工行翠微路支行出具承諾函,承諾對宋某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合同簽訂后,工行翠微路支行依約發(fā)放了借款,宋某通過其在工行翠微路支行設立的賬號償還了部分借款本息,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宋某尚欠借款本金68471.59元及相應利息、罰息未予償還,新世紀保標公司與斯格姆斯公司亦未履行保證責任。

    工行翠微路支行將宋某和新世紀保標公司與斯格姆斯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宋某購買的車輛未進行抵押。

    庭審中,宋某辯稱車不在其名下,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宋某確與工行翠微路支行簽訂了借款合同,而工行翠微路支行已按合同履行了放款義務,故車輛是否在宋某名下并不影響借款合同的效力和實際履行。在工行翠微路支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發(fā)放借款的義務的情況下,宋某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新世紀保標公司與斯格姆斯公司未履行保證責任均屬違約,宋某應將所欠借款本金68471.59元及相應利息和罰息償還工行翠微路支行,新世紀保標公司和斯格姆斯公司應就宋某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新世紀保標公司和斯格姆斯公司履行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宋某追償。

當事人說

原告:不按約定還借款  被告:是代別人買的車

本報記者  劉曉燕  本報通訊員  范  靜

    原告訴稱:2002年12月5日,我行與宋某、新世紀保標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由我行向宋某提供10.6萬元借款用于購買汽車,借款期限為60個月,自2002年12月5日至2007年12月5日,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本息還款,利率為月4.185‰,如宋某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則我行有權就逾期借款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罰息,如宋某連續(xù)2期或累計3期未按時還款,則我行有權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新世紀保標公司對宋某的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斯格姆斯公司出具承諾函,承諾對宋某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同簽訂后,我行依約發(fā)放了借款,但宋某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新世紀保標公司與斯格姆斯公司亦未履行保證責任。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宋某償還借款本金68471.59元,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和罰息至款實際付清之日;新世紀保標公司與斯格姆斯公司對宋某的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宋某、新世紀保標公司和斯格姆斯公司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宋某辯稱:我確實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據上簽了字,但是車并不是在我名下,我是代別人買的車。

    新世紀保標公司和斯格姆斯公司經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均未向法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車貸糾紛,為何頻頻有人喊冤

本報記者  劉曉燕  本報通訊員  朱宣燁

    近兩年,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審理了千余起汽車消費貸款糾紛案件,很多作為貸款人的個人在接到法院的傳票后連連喊冤,但仍有不少自認冤枉的個人被判負有責任。

    中介截留月供,付款主張難獲承認

    2003年5月,李小姐通過擔保公司向銀行辦理了汽車消費貸款,并和擔保公司約定,李小姐只需將還款的錢直接交至擔保公司,再由擔保公司轉交銀行。在獲得貸款后,李小姐用該筆貸款買了車,并按照其與擔保公司的約定,按時將月供交給擔保公司。

    今年1月,李小姐收到法院的傳票,才知道擔保公司私自扣留了她的還款,并最終攜款潛逃。銀行因為沒有拿到還款而將李小姐訴至法院。

    李小姐認為,她已經把錢給了擔保公司,銀行不應該就其已經交納的部分再向其主張,而應該向擔保公司索要。

    法院經審理認為,汽車消費貸款合同的雙方為李小姐和銀行,雖然李小姐是因為擔保公司的原因而不能向銀行按時還款,其主張已經還款的辯稱難以獲得法院的承認,其仍構成違約,負有償還銀行貸款的義務。

    代人買車,卻需自掏腰包還貸

    張先生自己并沒有買車的想法,但他的一個朋友李先生想購買一輛豐田轎車。由于李先生是外地人,無法向銀行申請汽車貸款,他請求具有北京市戶口的張先生替他申請貸款。

    2002年12月,張先生礙于面子就去銀行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了汽車消費貸款,將相關手續(xù)及還款存折一并交給了李先生,并將以此筆貸款購買的汽車辦理過戶轉讓登記后,交給李先生,李先生承諾按時履行還款義務。

    2007年12月,銀行多次未收到還款,便將張先生起訴到法院,張先生對此深感委屈,認為銀行的借款合同雖然是自己簽訂的,但車是代別人買的,車也不在自己名下,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李先生才是車輛的實際購買人,他未按合同約定按月還款,責任應當由李先生自己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張先生未按合同約定向銀行償還貸款,構成違約,按照合同約定,銀行有權提前收回全部貸款。張先生是締約人,所購車輛雖然沒有落在張先生名下,法院仍然認為張先生關于車輛是替他人購買的辯稱不予采信,張先生負有償還銀行貸款的義務。

    經銷商謊稱貸款未批,簽字合同仍被認為有效

    王先生在途經一家商場時,有一汽車經銷公司的業(yè)務員上前介紹有關貸款購車的業(yè)務情況,在王先生有意向貸款買車之后,業(yè)務員告訴他,由于現(xiàn)在銀行對貸款買車的審核比較嚴格,為保險起見,最好同時向四個銀行都提交貸款申請,然后再看哪個行能夠辦下來。于是,王先生在四份空白的汽車消費貸款合同書上簽字了。

    十天以后,業(yè)務員給王先生打電話,告訴他,所有銀行的審核都沒有通過,因此貸款都沒有辦下來。王先生也就不再惦記這事了。直到接到法院的應訴通知書,王先生才知道,汽車經銷公司不僅以他的名義從四家銀行都貸到了款,而且將貸來的款項都存入了自己的賬戶中。

    王先生認為,雖然合同是自己簽的,但是貸款從未進入自己的賬戶,且銀行也沒有告知自己貸款已經辦妥,所以銀行應該向汽車經銷商要錢,而不是向自己要錢。

    法院審理認為,由于王先生先在合同上簽字,這樣一份合同應當看成是王先生的要約,只要銀行也在其上簽字蓋章,就表明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成立并且生效,銀行按照合同的約定發(fā)放了貸款,王先生就負有按照合同約定償還貸款的義務。

    公司私自使用員工身份證買車,與員工無關

    張小姐是一家擔保公司的職員,該擔保公司以辦理保險的名義要求員工上交身份證,并在未告知張小姐的情況下,用其身份證辦理了汽車消費貸款,用該貸款購買的車輛也沒有落到張小姐名下。

    此后不久,該公司的管理人員攜款潛逃。張小姐也因連續(xù)多次未還貸款而被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擔保公司雖然使用張小姐的身份證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但由于張小姐并沒有授權擔保公司為其辦理汽車貸款,且借款合同上的簽字也非張小姐本人,擔保公司的行為屬于無權代理,故償還貸款應當是擔保公司的責任,與張小姐無關。

    審理多起車貸糾紛的法官告訴記者,很多消費者在被起訴后深感委屈,與缺乏法律意識有關,他們仍然沿用著熟人社會的誰受益誰負責的觀念。如替人買車,認為自己只是出于朋友關系,并沒有得到任何的好處,也不應該承擔任何的責任。殊不知,依據我國合同法中“合同相對性”原則,簽訂合同的當事人享有該合同約定的權利,同時也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在個人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后,銀行已經按照合同發(fā)放了貸款,簽訂合同的人應當按合同約定按月還款,否則構成違約,銀行就有權依據合同追究違約責任。有的消費者沒有意識到自己的簽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份只有簽字的空白合同,意味著簽字人對合同內容的認可,并可以看成是一份要約,只要對方在合同上簽字,合同上的權利義務即具有約束力。

    法官告訴記者,辦理汽車消費貸款,消費者應該有足夠的風險意識,不應當輕易相信他人或者為了方便起見就將錢款交由第三方轉交。身份證在中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很多情況下,把身份證交給別人,就意味著授予他人以代理權。所以,大家在將身份證交于他人時必須謹慎,以免引來不必要的官司。

新聞鏈接

擔保人代車主還款  追償訴請獲得支持

    今年 9月2日,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其他擔保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城市支公司應支付原告豐城市順達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擔保債務29865元,并享有向債務人追償?shù)臋嗬?

    2002年6月14日至2003年4月1日,中國農業(yè)銀行豐城市支行、財保公司、順達公司三方簽訂多份合作協(xié)議,農行豐城支行為在順達公司融資租賃汽車的購車人發(fā)放汽車消費貸款,財保公司為農行發(fā)放的汽車消費貸款進行保證保險,在順達公司的購車人需在財保公司投機動車輛一攬子保險。 

    2003年4月30日,農行豐城支行與胡某簽訂《汽車消費借款合同》,約定向胡某發(fā)放汽車消費貸款20萬元。財保公司為該貸款進行保證保險擔保,順達公司也為該貸款的保證擔保人。因胡某未按合同約定歸還最后幾期借款共計59730元,順達公司為此履行了保證擔保責任,代為償還了上述款項,承擔了保證擔保責任。雖然順達公司起訴了胡某,但因其下落不明,家中又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故順達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財保公司承擔相應份額的擔保債務。

    法院審理認為,因借款人胡某違反借款合同約定,未償還最后幾期借款,此時保證保險事故即已發(fā)生。中國農業(yè)銀行豐城市支行債權的實現(xiàn)是基于原告的保證擔保行為,該行為不能消除被告的保證保險責任。由于原、被告在協(xié)議中未約定保證方式,依法應平均分擔。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一半的擔保債務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受人之托買寶馬  買車人被判償款

    穆先生出借身份證給他人貸款買車,因部分貸款逾期未還被銀行告上法庭。今年6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穆先生清還拖欠銀行的33.9萬余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2004年1月,穆先生與銀行及汽車銷售公司簽訂《汽車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由穆先生向銀行借款人民幣55.8萬元購買寶馬530i轎車,汽車銷售公司作為擔保人,借款期限自當年1月17日起至2007年1月16日。簽約當日,銀行將貸款劃至汽車銷售公司賬戶。然而事隔三年,眼看還款期限已到,銀行卻只收到穆先生歸還的借款本金25.2萬元及相應利息。在經多次催討未果之后,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將穆先生和汽車銷售公司一同推上被告席。

    一審法院調查得知,穆先生貸款買車背后的隱情。2004年穆先生受朋友尤偉慶所托出面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虛假的購車合同,尤偉慶向汽車銷售公司提供了虛假的穆先生個人經濟收入證明,向銀行申請汽車消費貸款。隨后,尤偉慶將汽車銷售公司開具的本票加蓋私刻的公章后背書給一拍賣公司套現(xiàn),并將所獲贓款揮霍一空。2007年6月,尤偉慶因貸款詐騙罪被判入獄。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穆先生歸還銀行借款本金、期內利息、逾期利息共計33.9萬余元以及自還款期限次日2007年1月17日至實際清償之日的逾期利息;汽車銷售公司對33.9萬元還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一審宣判后,穆先生不服提起上訴。

背景知識

    汽車消費貸款,指銀行向個人或企、事業(yè)法人發(fā)放的用于購買國產汽車的人民幣。

    以質押方式或由銀行、保險公司提供連帶保證的,首期付款不少于車款的20%,借款金額不得超過車款的80%;以所購車或不動產抵押申請貸款的,首期付款不少于30%,借款金額最高不超過車款的70%;以第三方保證方式貸款的,首期付款不得少于40%,借款金額最高不超過車款的60%。

    貸款人應于貸款合同規(guī)定的每月還款日前主動在其存款賬戶上存足每月應還的貸款本息,由銀行直接扣收其每月還貸本息。經貸款人同意允許貸款人部分或全部提前還款。

    目前我國汽車消費信貸有以下三種模式:以汽車經銷商為主體的中介模式、以銀行為主體的直客模式和以非銀行金融機構為主體的中介模式。(竹  雨)  

法規(guī)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九十六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八條  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作者:本報記者 劉曉燕 本報通訊員 朱宣燁 范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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