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0年11月24日晚,陳某和李某、呂某一起去宵夜,然后陳某叫李某一起去吸食海洛因;氐疥惸臣液,三人各自用陳某自備的注射液將毒品稀釋后用針筒將毒品注射進靜脈。注射后,李某即離開,呂某則留住陳某家。25日凌晨,陳某夫婦發(fā)現(xiàn)呂某中毒后即送縣醫(yī)院搶救,因搶救無效呂某死亡。經(jīng)公安機關鑒定,呂某是因注射海洛因中毒而致死亡。
[裁判要點]: 法院在審理陳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時,死者呂某的父母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陳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001年8月27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陳某構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00元。同時認為,呂某的死亡不是陳某的犯罪行為直接所致,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故判決陳某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呂某父母認為:呂某的死亡是因陳某提供毒品并容留呂某吸毒,且呂某注射毒品后出現(xiàn)頭昏癥狀而陳某不及時救助,兩者之間顯然有因果關系。原判決認定呂某是自己注射毒品事實不清,判決陳某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是錯誤的。為此,呂某父母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陳某對呂某的死亡不承擔民事責任,理由是:一,毒品系國家明令禁止,吸毒行為不受國家法律保護;二,呂某系成年人,對毒品的危害應有足夠的認識,應當預見到自己注射毒品的行為可能會對自己身體造成危害但仍放任這種結果的產生,其對產生這種危害的結果應當自負其責;三,陳某于本案而言是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而其容留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呂某死亡,二者之間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四,本案并無證據(jù)證實呂某身體內的毒品系陳某注射的,只能認定呂某自己注射毒品。中級法院遂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呂某父母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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