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旅客質疑賓館“中午12時退房”的行規(guī),認為賓館多收房費而將賓館告上法院的案件。法院以雙方此前已有明確服務合同約定為由,一審依法判決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2008年3月3日晚10時,劉某入住南昌市某賓館,并在賓館前臺提供的住宿登記單上簽名。登記單上規(guī)定退房時間是中午12時。次日下午4時許,劉某辦理退房手續(xù)時被按一天半的標準收取房費627元。由于認為賓館強行多收了209元房費,劉某將賓館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多收的房費。
對此,賓館方面認為,賓館已履行了告知義務,在劉某入住時填寫的住宿登記單中明確注明并提醒客人注意退房時間,劉某也在旅客簽名欄中簽字予以認可。此外,賓館將退房時間定在中午12時、超過中午12時需加收房費,是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以及國際慣例而定,而且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對此并未禁止。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入住賓館時,就與賓館方簽訂了住宿登記單,雙方形成了服務合同關系,且劉某在住宿登記單中簽字予以認可,應視為是雙方對退房時間的約定,因此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劉某要求賓館返還多收的房費,無法律依據(jù)。據(jù)此,法院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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