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法院一審判令被告彭勇平、楊冬海連帶賠償死者親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的80%,計186912元。
2007年12月3日上午,被告楊冬海在被告彭勇平的煤球廠的建房工地上做事時,因用水與在工地做工的石匠林獻同發(fā)生爭執(zhí),進而互相廝打,被告楊冬海撿起一塊斷磚砸中林獻同,林獻同被砸受傷后經(jīng)送醫(yī)院救治無效而死亡。2008年6月6日,法院判決被告楊冬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后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安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計26764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兩被告雙方形成雇傭關系。本案系被告楊冬海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林獻同死亡,作為雇主的被告彭勇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楊冬海應當與彭勇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彭勇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可向被告楊冬海追償。林獻同本人在事件的起因上存在過錯,應相應減輕兩被告的賠償責任。(周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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