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之時疏忽大意砸傷他人承擔主責
拆房過程中,挖掘機駕駛員操作不當,致使混凝土塊從挖斗中滑落砸傷他人。日前,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同濟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被判賠償原告姜某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3萬余元。
同濟集團通過招投標獲得了當涂縣太白鎮(zhèn)秦河村新橋經(jīng)五路道路施工工程。在舊房拆遷過程中,由于挖掘機駕駛員左某駕駛不當,挖掘機挖斗內的混凝土塊滑落,砸傷了正在該處收購廢品的原告姜某,導致姜某重傷,事后診斷為:1.閉合性顱腦損傷;2.雙肺挫上、左側血出氣;3.腰骨骨折,構成腰骨骨折一級傷殘,胸肋骨骨折十級傷殘,護理程度為二級。
法院審理后認為,同濟集團作為工程承包人,應對施工過程中對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挖掘機駕駛員未盡安全注意義務,操作不當,致混凝土塊滑落,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姜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施工工地的安全狀況具有認知能力,卻存在疏忽,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據(jù)此,法院判定同濟集團對本起事故承擔70%的賠償責任,姜某自行負擔30%的責任。(齊 萍 趙慶飛)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chuàng)均為網(wǎng)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lián)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chuàng)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