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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  
擅自在報刊上發(fā)表他人攝影作品構成侵權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www.coinwram.com     時間:2009/1/16 21:43:00

裁判要旨

報社在其出版的報紙上隨意刊登他人的攝影作品,其行為不僅侵犯了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發(fā)表權、署名權等人身權利,而且同時也侵犯了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復制權及由此獲得報酬的財產(chǎn)權利;對此應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案情

    2007年8月6日王耀理和同事在西安市南郊某擦鞋店擦鞋時,拍攝了其與同事共同擦鞋的照片,并將照片保存在自己的U盤里。2007年11月17日《西安晚報》刊登了《小活兒干出大市場》一文,該文在閱讀提示中介紹:不收家政工的管理費,轉而依靠物流和干洗店賺錢,給用戶做飯也能引發(fā)“連鎖利潤”;擦皮鞋帶動了物業(yè)和汽車美容項目,竟也“擦”出了大市場;搬家這么一個不起眼的活兒,竟然被南方人做成了鏈條產(chǎn)業(yè)。南北地區(qū)的家政服務理念在全國性的會議上相互碰撞,讓與會的我省家政服務工作者感觸不少。與此同時,該文在顯著位置使用的配圖即為王耀理為同事拍攝的擦鞋照片。王耀理認為,因涉案圖片中的人物及事件不適合作為新聞事件發(fā)表,《西安晚報》曲解了圖片的內涵,損害了圖片的社會價值和藝術價值,給拍攝者和被攝者帶來諸多不便,《西安晚報》利用非法渠道獲取他人圖片資料,擅自使用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西安晚報》:停止侵害行為;在《西安晚報》原來刊登侵權照片版面及位置或王耀理認可的位置重新刊登被侵權照片并在圖片周圍任選適當位置向公眾告知該圖片作者是王耀理,并向王耀理賠禮道歉;賠償損失1萬元;訴訟費由《西安晚報》承擔。訴訟中,被拍攝者稱其系王耀理的同事,2007年11月17日《西安晚報》刊登的《小活兒干出大市場》中使用的配圖是王耀理經(jīng)其同意后拍攝的照片,王耀理對該照片享有著作權。王耀理稱其照片保存在電腦上,尚未發(fā)表,西安日報社侵犯了其著作權中的發(fā)表權、署名權、復制權及獲得報酬權。西安日報社稱涉案照片是從網(wǎng)上下載,但未能提供證據(jù)。

■裁判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耀理提供了涉案照片的電子版和被拍攝人認為王耀理對該照片享有著作權的證言,西安日報社在沒有相反證據(jù)證明的情形下,王耀理依法享有爭訟之照片的著作權。西安日報社在其出版的《西安晚報》刊登的《小活兒干出大市場》一文中使用的配圖系王耀理創(chuàng)作完成,西安日報社在使用爭訟之作品時,未經(jīng)王耀理許可,擅自將照片發(fā)表,也未給作者署名,同時也未向王耀理支付報酬,因此西安日報社的使用行為已侵犯了王耀理依法享有的著作權;西安日報社應停止侵害行為;向其賠禮道歉、向公眾告知該圖片作者及賠償損失;王耀理請求在《西安晚報》原刊登侵權照片版面及位置或其認可的位置重新刊登被侵權照片并在圖片周圍任選適當位置向公眾告知該圖片作者。因涉案照片涉及的人物不適合發(fā)表,同時此項請求中部分內容不具有確定性,既不利于將來判決生效后的執(zhí)行,也不利于西安日報社進行版面排版,故依法不予支持;考慮到西安日報社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發(fā)行范圍和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刊登的文章及攝影作品的內容等因素,連同調查等合理費用支出,法院酌情確定賠償數(shù)額為5000元。判決:1.本判決生效后西安日報社立即停止使用王耀理依法享有著作權的爭訟之攝影作品;2.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西安日報社就其侵權行為在《西安晚報》上刊登聲明向王耀理賠禮道歉,并注明作者;3.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西安日報社賠償王耀理損失5000元;4.駁回王耀理其余訴訟請求。

■評析

    一、攝影作品的法律概念及構成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由此說明,作為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首先必須是作者獨立創(chuàng)作的,即具有獨創(chuàng)性;其次必須表現(xiàn)了作者的構思,具有表達性;最后必須可以以某種形式固定在一定的物質載體上,加以復制,并被人感知,具有可復制性。與此同時,我國現(xiàn)行著作權法所列舉的作品類型中又明確規(guī)定了攝影作品。換言之,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guī)定了對攝影作品予以法律保護,并給出了確切的法律概念,即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官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作為一種具有藝術性的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攝影作品同樣應具備獨創(chuàng)性、表達性、可復制性。這也和《伯爾尼公約》規(guī)定的允許成員國要求照片具備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才能夠成為作品相互吻合。具體到本案,王耀理經(jīng)其同事許可拍攝了其與同事同時在鞋屋共同擦鞋的照片,該照片系王耀理通過對社會生活的觀察、體驗,將生活中的素材加以選擇,運用自己的構思、攝影技巧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以藝術形象表現(xiàn)出來,具有獨創(chuàng)性、表達性和可復制性,符合攝影作品的特征,故此應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二、對數(shù)碼影像著作權人的確定

    隨著科技的不斷發(fā)展,人們更多地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數(shù)碼相機進行拍攝。但值得關注的是對此種方式拍攝的照片如被他人使用,雙方產(chǎn)生糾紛后如何確定著作權人,也常常成為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盡管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了“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創(chuàng)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了“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jù)。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解讀該條,不難發(fā)現(xiàn),法律給出了確認著作權人的主要證據(jù)為在作品上署名、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而尚未發(fā)表的數(shù)碼影像的拍攝者可能難以提供上述證據(jù)。對此筆者認為,只要作者提供了儲存照片的設備,發(fā)表者又不能提供其照片的合法來源,同時涉案照片的被拍攝人對攝影者享有著作權無異議,法院則可以根據(jù)個案情況認定著作權人。本案中,因王耀理提供了照片的電子版,且涉案照片的被拍攝人認可王耀理對該照片享有著作權,西安日報社在沒有相反證據(jù)證明王耀理不是著作權人的情形下,王耀理作為爭訟之照片的攝影者,依法享有著作權,其合法的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

    三、關于報社的使用行為是否侵犯著作權的問題

    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其中發(fā)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復制權是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獲得報酬權是指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復制權等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獲得報酬。侵犯著作權行為是指未經(jīng)著作權人同意,又無法律上的依據(jù),擅自對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以使用以及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權的行為。作為報社,對其使用的攝影作品來源承擔舉證義務,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如不能提供照片的來源,在某種程度上,本身就意味著其在采用中未能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對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中,西安日報社在其出版的《西安晚報》刊登的《小活兒干出大市場》一文中使用的配圖系王耀理創(chuàng)作完成,西安日報社在使用爭訟之作品時,未經(jīng)王耀理許可,擅自將照片發(fā)表,也未給作者署名,同時也未向王耀理支付報酬,因此,西安日報社的使用行為已侵犯了王耀理依法享有的著作權。

    四、關于本案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

    本案中,王耀理請求西安日報社在《西安晚報》原刊登侵權照片版面及位置或其認可的位置重新刊登被侵權照片并在圖片周圍任選適當位置向公眾告知該圖片作者,正如王耀理訴稱所言,因涉案照片涉及了他人的肖像權,不適合發(fā)表,同時王耀理此項請求中部分內容不具有確定性,因此其此項請求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對攝影作品被侵權如何進行賠償,審判實踐中大多數(shù)采用的是法定賠償。在確定具體賠償數(shù)額時,可考量的主要有:該作品的歷史和文化價值,攝影者為此付出的代價;盡可能的以同類作品使用方式所應取得的合理預期收入為基礎來計算損失賠償數(shù)額,如對于以廣告方式使用權利人的攝影作品,因其與一定的商業(yè)利益相聯(lián)系,這種使用方式與未經(jīng)許可將攝影作品用于報刊圖書的情況不同,因而在處理時會考慮其侵權范圍和程度、造成的影響,適當提高賠償數(shù)額;使用侵權作品的時間和范圍;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適度平衡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關系等因素綜合確定。上述案件中,法院在確定賠償額時主要考慮到爭訟之攝影作品涉及案外人的肖像權、作品的適用范圍、時間、拍攝成本、合理支出等情形。

    一審案號為:2008西民四初字第104號

    案例編寫人: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孫海龍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姚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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