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被撞殘疾索賠償
六十以上每增一歲賠償金減一年
作者: 記者 張曉敏 通訊員 徐德利
日前,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損害賠償案,一審判決肇事者賠償孫老太殘疾賠償金2.12萬余元和精神撫慰金5000元共計2.6萬余元。
2007年9月17日,王女士騎電動自行車撞倒了步行的孫老太,造成孫老太倒地受傷。經(jīng)相關部門認定:王女士負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孫老太構成十級傷殘。此后,孫老太將肇事者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等經(jīng)濟損失。在前期的經(jīng)濟損失通過訴訟得到解決后,孫老太又再次起訴王女士,索賠殘疾賠償金3.27萬余元和精神撫慰金5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傷殘等級,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按20年計算。但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睂O老太已年滿67周歲,她主張的殘疾賠償金,應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自定殘之日按13年計算,所以,殘疾賠償金應為2.12萬余元;而孫老太主張的5000元精神撫慰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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