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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大雪出行泡湯 旅游費協(xié)商退還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www.coinwram.com     時間:2009/5/7 16:36:00

遇大雪出行泡湯 旅游費協(xié)商退還

    本報訊  周先生乘坐的航班因為大雪延誤了8個小時,致使無法按時到達出發(fā)地參團出行,周先生與旅游公司對退還旅游費用問題發(fā)生了糾紛。近日,在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調解下,旅游公司向周先生退還人民幣5000元。

    2008年1月23日,周先生和廈門旅游集團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簽訂一份《中國公民出境旅游合同》,雙方約定由旅游公司組團,周先生出境至塞班旅游,出發(fā)日期為2008年1月28日20點5分,集合時間為2008年1月28日17點,集合地點為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合同約定,旅游者出發(fā)當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按旅游費用總額的90%向組團社支付業(yè)務損失費,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賠償組團社的實際損失,旅游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組團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得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合同簽訂后,周先生于當天交納旅游公司旅游費16770元。2008年1月23日,周先生預訂了三張從廈門出發(fā)、日期為2008年1月28日中午11點5分、到達地為上海虹橋機場的機票。2008年1月28日,周先生一行三人乘坐的航班因天氣原因而延誤,飛機由原計劃11點5分起飛延誤至19點10分起飛。周先生接到航班延誤通知后覺得再趕到上海已經沒有意義了,就電話告知了旅游公司導游說無法準時到達集合地點。該組團社其他成員仍按原定時間前往塞班。

    事后,周先生多次要求旅游公司退回全部旅游費未果,遂訴至廈門市思明區(qū)法院,請求判令旅游公司退還旅游費16770元。旅游公司認為,周先生不能按期到達上海的事由不屬于不可抗力,其主張退還全部旅游費用缺乏依據(jù),并向原審法院提起反訴,訴請法院判令周先生支付損失15093元。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因雨雪天氣導致航班延誤不能準時到達集合地點不屬于不可抗力,周先生電話通知旅游公司的行為應當認定雙方的旅游合同已于2008年1月28日解除。并且,旅游公司也無法確定實際損失的金額。最后,法院結合本案周先生違約的主觀狀態(tài)、違約的程度以及旅游公司可獲得的利益等因素,依公平原則確定本案違約金的支付標準調整為60%。

    一審判決后,旅游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當事人說

上訴人:違約金不能調整

被上訴人:違約金約定過高

    旅游公司上訴稱,一審法院將違約金調整為60%是錯誤的。具體理由如下:一、訟爭合同是國家旅游局發(fā)布的示范文本,不僅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也接受國家行政管理部門規(guī)范調整。示范文本中關于旅游者違約責任的確定,是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經過充分測算和考量,在平衡旅游者和旅行社利益基礎上確定的,在相關情形發(fā)生后應該直接適用該標準。二、原審判決認為旅游公司未充分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實際損失顯失公正。根據(jù)《旅游合同》第十六條第1款第2項的約定,“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賠償組團社的實際損失,旅游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組團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得超過旅游費用總額。”旅游者承擔違約責任的賠償標準是確定的,不應低于該標準,如果實際損失超出標準的,旅游者還應增加賠償。原審法院要求旅游公司承擔證明損失的舉證責任,明顯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jù)。

    被上訴人周先生答辯稱,一、訟爭《旅游合同》是格式合同,當合同雙方當事人對格式合同的解釋發(fā)生爭議時,應當作出對提供格式合同相對方有利的解釋,針對本案亦應當作出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訟爭《旅游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可以予以調整。二、訟爭《旅游合同》第十六條約定的“業(yè)務損失”是指約定支付的違約金,并非實際損失。三、周先生沒有參加旅行團的原因是因為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無法履行,而非其主觀故意或過失而解除合同。旅行社既然知道天氣原因可能造成消費者參團延誤,即應當告知消費者,其沒有告知本身也存在過錯。周先生作為消費者屬于弱勢群體,其權益應予以保護,要求周先生支付高達90%的違約金,顯失公平。

連線法官

本案涉及三個法律問題

    記者就本案的一些相關法律問題采訪了二審審理本案的法官。該法官認為本案涉及了三個法律問題,即因天氣原因致航班晚點,致使游客無法按時到達出發(fā)地而無法參團出行,是不是構成不可抗力問題;旅游合同中的當天退團游客要賠償旅行社90%團款是不是格式合同條款問題以及游客要求旅行社返還旅游費用,是否應當適用旅游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問題。

雪災并不都是不可抗力

    法官告訴記者,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游客在與旅行社簽訂合同后,即負有準時到達出發(fā)地的義務。

    本案中,周先生出行前的天氣持續(xù)不穩(wěn)定,時有暴風雪天氣,在此情況下,游客更應謹慎地安排行程,防止無法到達出發(fā)地情況的出現(xiàn)。2008年1月中旬以來,我國中東部及南方地區(qū)出現(xiàn)百年不遇的特大雨雪天氣,特別是中央氣象臺在1月26日、1月27日連續(xù)發(fā)布了紅色暴雪警報,上海等地出現(xiàn)雨雪天氣可能導致航班延誤甚至取消并非不可預見,實際上2008年1月27日,廈門機場已經由于天氣原因發(fā)生了多次航班延誤,可以預見在天氣狀況未改善的情況下,后續(xù)將有可能再發(fā)生航班延誤的情況,1月28日周先生乘坐的航班發(fā)生延誤并非不能預見。事實上,周先生只要提前幾天出行,完全可避免該情況的發(fā)生。

    因此,本案的天氣情況雖然對于周先生與航空公司的客運合同而言,因天氣原因致使航班延誤,屬不可抗力。但對于周先生與旅行社的旅游合同的履行而言,并不構成不可抗力,因此不能作為周先生免除責任的理由。周先生因此應當對其解除合同承擔責任,賠償旅游公司的損失。

損失費的規(guī)定不是格式合同條款

    周先生于出發(fā)當日提出解除合同,是否應按《旅游合同》約定的“旅游者出發(fā)當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按旅游費用總額的90%向組團社支付業(yè)務損失費”?

    法官說,訟爭合同采用的是國家旅游局的示范合同文本。2008年8月4日,國家旅游局就廈門市旅游局應如何正確理解和執(zhí)行《中國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相關條款的請示,發(fā)布旅辦發(fā)(2008)117號《關于對〈中國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第十六條的解釋》的文件。

    文件認為,《中國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六條約定,旅游者在出發(fā)前30日至出發(fā)當天提出解除旅游合同的,按5%至90%不等的標準向組團社支付業(yè)務損失費。該條款是指因旅游者原因退團的應按不同期限支付旅行社的經濟損失。其法律依據(jù)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關于“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規(guī)定和第一百一十四條關于“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的計算方法”的規(guī)定。該條款的事實根據(jù)是旅行社各階段的實際經濟損失。該條款約定的比例,是國家旅游局同國家工商總局以目前市場上多個目的地、多條線路為對象,經測算后慎重作出的結論。業(yè)務損失的多少與出發(fā)日期的遠近密切相關,其中出發(fā)前3天至當天因游客退團旅行社的損失最大,包括國際機票全額費用、機票附加稅、簽證費、難以撤銷的全部地接費用以及預期利潤等。

    法官說,根據(jù)國家旅游局對該條款的解釋,該條款關于旅游者違約是針對因旅游者原因退團的,應按不同期限支付旅行社的經濟損失。該條款設立的初衷是方便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的操作,使之直觀、方便、快捷,其設立的目的旨在于以約定違約金的方式來計算旅行社因旅游者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賠償額,其事實根據(jù)亦是來自于旅行社各階段的實際經濟損失。根據(jù)目前旅游行業(yè)的慣例,旅行社已交付于境外旅行社的團款,如果因旅客原因無法出行,同樣無法退費,因預訂的訂金、機票費用及其他費用已客觀發(fā)生。因此,該條款并非格式合同條款,游客因自己的行為違約之后,應當依約承擔違約責任。

旅行社要不要為損失舉證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因此,本案旅行社負有對其實際損失進一步舉證的義務。

    法官認為,旅游公司提交的支付上海東湖國際旅行社的費用14970元,只是周先生一行的團費,而非周先生未能成行后造成的損失,周先生一行至塞班的機票及報關單據(jù),并未體現(xiàn)具體的金額,故亦無法確定實際損失的金額。在旅游公司未能依法證明其實際損失的發(fā)生,原審法院結合周先生違約的主觀狀態(tài)、違約的程度,以及旅游公司可獲得的利益等因素,依公平原則確定本案周先生違約金的支付標準為60%應予準許。

    法官說,目前旅游行業(yè)中特別是境外游,境內旅行社委托境外旅行社預支的團款多數(shù)是不能退的,且境外證據(jù)亦難以取得。要求旅行社按證據(jù)規(guī)則要求提供證據(jù)過于苛求,不符合客觀情況,且如此操作,會鼓勵游客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力,同時,旅行社必須把大量的人力、物力放在損失的舉證上,必將影響旅游行業(yè)的發(fā)展。因此,該類合同條款的執(zhí)行中,應本著尊重事實,尊重國際慣例的精神,旅行社不負有對損失發(fā)生舉證的義務,不能隨意調整違約金。

背景知識

面對不可抗力 游客如何維權

    面對地震、雪災、海嘯以及各種惡劣天氣等不可抗力因素,消費者和旅行社在第一時間該如何應對?如果退團,能退多少錢?為什么游客交的團費得不到全額退還?

    對此,旅行社、旅游質量監(jiān)督所、保險公司等方面都提出了一些建議。

先找旅行社協(xié)商

    廣東省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所長廖國強認為,如游客遇到因行程變更產生的糾紛,應該第一時間拿旅游合同和發(fā)票到旅行社溝通。在這個過程中,旅行社尤其應該滿足游客的知情權,將已經發(fā)生的費用明確告訴游客,并拿出相應的證據(jù)。

關注實時資訊

    遇上不可抗力的突發(fā)事件,了解即時的資訊非常重要。比如,在汶川大地震當天下午,國家旅游局就下發(fā)了關于做好停止組團前往和途經四川地震災區(qū)旅游的緊急通知。游客可以通過瀏覽國家旅游局網站及收看電視了解、掌握相關部門對事件的跟進、應對措施,這樣即便旅行社、航空公司在未獲有關部門通知不愿退團退款的情況下,游客也可據(jù)理力爭,確保自身利益。

多向航空公司咨詢

    游客還可以撥打各大航空公司的24小時客戶服務電話或者登錄其網站進行查詢,多渠道了解機票退款情況。

協(xié)商不成可投訴

    如果與旅行社協(xié)商未果,游客可向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投訴。投訴有效期是糾紛發(fā)生起90天內。如果游客還不滿意,還可以訴諸司法途徑。

    為避免地震等自然災害引起的“旅程延誤”和“旅程取消”情況,購買保險也不失為好辦法。保險專家提醒,在發(fā)生“旅程延誤”以及“旅程取消”的情況時,旅客要向相關部門(例如機場或者相關航空公司)索取關于航班更改的書面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以便向保險公司索賠。(竹  雨)  

新聞鏈接

雪災致演唱會推遲

投資方要求退酬金

    2008年年初,南方各省遭遇了百年不遇的特大冰凍雪災天氣,湖南省衡陽市更是受災嚴重。原定于2月2日在衡陽體育館舉辦的“費翔金曲演唱會”被迫取消,2008年10月,演唱會的投資方北京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將承辦方某文化發(fā)展公司告上北京市豐臺區(qū)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預付款15萬元。

    文化傳播公司在起訴書中稱,2007年底,其與文化發(fā)展公司簽署了《演出協(xié)議書》,約定于2008年2月2日在湖南省衡陽體育館舉辦“費翔金曲演唱會”。演出嘉賓包括費翔、朱樺、安又琪、陳西貝和王櫟鑫。演出酬金30萬,按照協(xié)議,傳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預付了演出酬金15萬元,并在之后辦理了此次演出的各項工作。2008年1月起,南方各省遭遇了百年不遇的特大冰凍雪災天氣,演出城市衡陽市也是受災地區(qū),2008年1月底,衡陽市公安機關作出了《關于不予許可舉辦 費翔演唱會的決定》。

    文化傳播公司認為,此次雪災是罕見的特大自然災害,是雙方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發(fā)生后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屬于不可抗力。按合同約定,發(fā)生不可抗力,演出不能如期進行,雙方再行協(xié)商妥善安排。但是自從接到公安部門通知后,文化傳播公司就通知了文化發(fā)展公司,并提出作出另行安排的意愿,但是文化發(fā)展公司一直未予答復。后文化傳播公司發(fā)出書面解除合同通知書,要求解除合同,限期返還已付的15萬元,仍然沒有得到文化發(fā)展公司的回復。為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文化傳播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2008年11月,經法院調解,雙方同意解除《演出協(xié)議書》,并由承辦方分兩次退還文化傳播公司預付的演出費15萬元。

名詞解釋

不可抗力

    所謂不可抗力,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預見性和偶然性決定了人們不可能列舉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窮盡人類和自然界可能發(fā)生的種種偶然事件。所以,盡管世界各國都承認不可抗力可以免責,但是沒有一個國家能夠確切地規(guī)定不可抗力的范圍,而且由于習慣和法律意識不同,各國對不可抗力的范圍理解也不同。根據(jù)我國實踐、國際貿易慣例和多數(shù)國家有關法律的解釋,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兩種: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風、地震、干旱、暴風雪等人類無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災害事故;二是社會原因,如戰(zhàn)爭、罷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以下兩種情形除外: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遲延履行期間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竹  雨)  

法規(guī)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ㄒ唬┮虿豢煽沽χ率共荒軐崿F(xiàn)合同目的;

   。ǘ┰诼男衅谙迣脻M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ㄋ模┊斒氯艘环竭t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ㄎ澹┓梢(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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