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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www.coinwram.com     時間:2009/5/13 10:27:00

就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庭負責人答記者問
發(fā)布時間: 2009-04-27 08:39:46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剛剛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請您介紹一下該解釋起草的情況和背景?
   答:自2001年起,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和保護已有7年多的歷程。伴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實踐的深入,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積累了豐富的經(jīng)驗,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同時,也存在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特別是由于各種經(jīng)濟因素、社會環(huán)境和思想觀念的影響,“神化”和“異化”馳名商標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一些當事人試圖通過司法認定馳名商標達到其不適當?shù)纳虡I(yè)目的,使馳名商標司法保護非正常承載了其他的意義。對司法保護中的一些問題,當事人、社會公眾和一些審判人員還存在一些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如對馳名商標法律制度設立的目的認識不清、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范圍模糊、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和保護范圍的標準和尺度不統(tǒng)一等等。如何依法加強保護符合法定條件的馳名商標,同時防止不正當?shù)貙ⅠY名商標認定當作單純追逐榮譽稱號等消極現(xiàn)象的發(fā)生,已成為當前司法認定馳名商標面對的復雜形勢和迫切任務。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視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分別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wǎng)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7月24日發(fā)布)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6日施行)中,對在審理計算機網(wǎng)絡域名和商標民事糾紛案件中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問題作出了一些規(guī)定。通過多年堅持不懈的努力,逐步建立了馳名商標個案認定、因需認定、事實認定等基本制度。通過采取一系列司法政策,明確了認定的條件、適用范圍、認定標準等,并不斷加強對下級法院司法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的指導和監(jiān)督,如建立了馳名商標生效法律文書的備案制度等。為進一步總結審判經(jīng)驗,完善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制度,增強司法保護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jīng)濟秩序,積極服務國家經(jīng)濟發(fā)展大局,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在反復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和多次修改的基礎上起草而成,并于2008年11月11日至12月11日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受到廣泛關注,收到很多修改意見和建議。同時該司法解釋的起草也多次征求了立法機關、有關行政主管機關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得到了他們的大力支持。該解釋已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并將于2009年5月1日起實施。
   記者:馳名商標的問題一直受到廣泛的關注。特別是馳名商標既可以通過行政程序保護,也可以通過司法程序保護。此次公布實施涉及馳名商標司法保護的司法解釋,立足于解決哪些問題?
   答:正如你所關注的,此次司法解釋嚴格遵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及其精神,在總結審判經(jīng)驗的基礎上,從國情和實際出發(fā),既要依法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馳名商標依法給予強化保護,又要防止經(jīng)營者不正當?shù)貙ⅠY名商標認定當作單純追逐榮譽稱號等的消極現(xiàn)象,針對司法實踐中反映出來的突出問題,依法進行了規(guī)范。該司法解釋一共十四條,主要涉及馳名商標的概念、適用范圍、認定因素、舉證責任、保護要求五個方面的內容。
   記者:我注意到,公布的司法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本解釋所稱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沒有包含商標的聲譽要求。請您對此予以說明?
   答:商標法未對馳名商標的內涵作出規(guī)定,只是對馳名商標認定應考慮的因素作了列舉。對于馳名商標的界定,存在著兩種思路:一是僅考慮商標本身的知名度,而不考慮其聲譽情況;二是不僅考慮商標本身的知名度,還要考慮其市場聲譽,即應當具有良好的市場聲譽(美譽)。從我國已往的實際情況來看,基本上采取的是后一種思路。本條解釋根據(jù)我國執(zhí)法實際,并參考《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chǎn)權協(xié)定》中使用的“well-known trademark”的概念,對馳名商標的地域范圍、知曉程度作出界定,雖未將“市場聲譽”明確地納入馳名商標的定義之內,但將其作為認定商標馳名的事實之一,在本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中作出了規(guī)定,更符合馳名商標的立法本意。
   記者:司法解釋規(guī)定了在某些案件中法院對于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不予認定,這是為什么?
   答:司法實踐中,只有在商標馳名是構成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要件事實時,才有必要認定馳名商標。同時,為防止當事人單純地獲取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不正當?shù)刈非蠓杀Wo以外的其他意義,司法實踐中一直遵循按需認定原則,強調馳名商標的認定必須為審理案件所必需,嚴格把握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范圍。鑒于此,為遵循按需認定原則以及規(guī)范和統(tǒng)一司法認定范圍,在總結審判經(jīng)驗的基礎上,司法解釋第二條對于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的民事糾紛案件類型作出了規(guī)定,且在第三條中規(guī)定了不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的情形,從不同角度對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適用范圍作出限定。即只有在審理涉及馳名的注冊商標跨類保護、請求停止侵害馳名的未注冊商標以及有關企業(yè)名稱與馳名商標沖突的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民事糾紛案件中,才可以認定馳名商標。
   這里我想特別強調說明,在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中,曾規(guī)定過“以注冊、使用的域名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訴訟”也可以認定馳名商標,而在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釋中刪除了相關規(guī)定。主要是考慮,只要原告的注冊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注冊、使用與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足以誤導相關公眾,即可以認定構成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原告的權利可以獲得保護和救濟,無需再以認定馳名商標為前提條件。由于域名的申請、注冊較為容易,如以認定商標馳名作為對抗此類域名注冊或者使用的前提條件,易于使當事人“自行”注冊域名并據(jù)此提起訴訟尋求認定馳名商標,達到故意“設局”認定馳名商標的目的。此類現(xiàn)象已多為有關方面所詬病。鑒于此,繼續(xù)沿用域名司法解釋的做法,在此類案件中認定馳名商標既無必要,又易于被濫用。而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guī)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該條規(guī)定已對于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不再作特別要求。為統(tǒng)籌解決上述兩個司法解釋與本司法解釋的協(xié)調適用,并切實有效地遏制濫用馳名商標認定制度的現(xiàn)象,本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二款將此類案件作為不予審查馳名商標的情形予以規(guī)范,并統(tǒng)一了此類案件的認定標準。
   而且,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是在個案中為保護馳名商標權利的需要而進行的法律要件事實的認定,屬于認定事實的范疇,為盡量減少當事人利用馳名商標認定追逐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機會,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在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對于商標馳名的認定,僅作為案件事實和判決理由,不寫入判決主文;以調解方式審結的,在調解書中對商標馳名的事實不予認定!
   記者:我很贊同您所說的馳名商標只是案件事實和因需認定的原則。那么在司法認定馳名商標時,要考慮哪些因素來確定相關事實?
   答:商標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了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五項因素,司法實踐中對于這些因素的具體把握進行了較多的探索,積累了一些經(jīng)驗。在總結認定經(jīng)驗的基礎上,司法解釋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guī)定:一是關于各因素之間的相互關系。在認定馳名商標時,對于商標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因素通常都要進行綜合考慮,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考慮部分因素即足以認定所涉商標馳名,而無需機械地一一考慮其全部因素。而且,商標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一些因素之間也是相互重合的,如其第(一)項規(guī)定的“知曉程度”,恰恰需要通過其他各項規(guī)定的持續(xù)使用時間、宣傳情況、受保護的記錄等因素加以證明。因此,司法解釋第四條對于如何處理這些因素之間的關系進行了規(guī)定。二是認定馳名商標的具體考慮因素。為便于審判實踐中具體把握這些因素,司法解釋第五條從舉證的角度,對于認定馳名商標的具體考慮因素進行了細化規(guī)定。特別是,考慮到我國商標注冊程序較為復雜和注冊時間較長,該條第二款將注冊前后的持續(xù)使用時間納入了考慮范圍。而且,考慮司法認定的實際和特點,對于實踐中經(jīng)常遇到的反映馳名程度的一些情形,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和全面客觀地對待,不能機械和簡單化地處理。例如,有些法院將商標使用的具體年限、曾獲取省級著名商標、行業(yè)排名的名次等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必要條件,這種做法有些簡單化和絕對化,也會給企業(yè)增加一些不必要的負擔,因而有必要給予適當限制。
   記者:司法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對于曾被人民法院或商標行政主管機關認定過的馳名商標,被告對該商標馳名不持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認定。被告對該商標馳名提出異議的,原告仍應當負舉證責任。這樣規(guī)定的原因是什么?
   答:正如我們前面所說,馳名商標是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成立的法律要件事實,一般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對其主張的商標馳名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但是,考慮到認定馳名商標的舉證一般較為復雜,對于曾被認定過的馳名商標等特殊情形,從有利于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出發(fā),司法解釋第六條、第七條針對實踐中反映的突出問題,作出了減輕舉證責任等特殊規(guī)定,依法加強馳名商標保護。
   考慮到商標馳名情況具有動態(tài)性,可能因時間和市場等情況的變化而變化,對于在其他案件中曾被法院認定過的馳名商標,或者曾被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馳名商標,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對方當事人不持異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認定。對于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的,原告仍要對商標馳名的事實負舉證責任。我院于2002年10月公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曾經(jīng)被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審查!北舅痉ń忉寣嶋H上沿用了此規(guī)定。
   為防止當事人在馳名商標認定中“串通”造假,司法解釋的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除本解釋另有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對于商標馳名的事實,不適用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自認規(guī)則。對方當事人對于馳名商標的認可,并不免除原告的舉證責任。
   此外,不同的馳名商標的馳名程度是有差別的,有些“超級”馳名商標可能達到了家喻戶曉、眾所周知的程度,對于這些眾所周知的商標,不應再要求進行繁瑣的舉證,應當有限度地引入司法認知,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責任。故司法解釋第八條作出了相應規(guī)定。
   記者:能否請您再介紹一下關于損害后果的相關規(guī)定?
   答: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比菀讓е禄煜,一般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將原被告的商品完全誤認,魚目混珠;二是認為原被告的商品來源相同,為同一經(jīng)營者;三是誤認為原被告之間具有商業(yè)標識許可使用、參股控股、關聯(lián)企業(yè)等特定的聯(lián)系。司法解釋第九條第一款根據(jù)馳名的未注冊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予以保護的規(guī)定,將上述三種情形界定為“容易導致混淆”的法律要件。
   按照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馳名的注冊商標可給予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的跨類保護。其中規(guī)定的“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不應簡單地從一般商標侵權的市場混淆意義上進行理解,通常都涉及因誤導相關公眾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或者貶損其聲譽,因而第九條第二款對此進行了界定。這種界定更符合此類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實際,更利于加強馳名商標的保護。當然,這種界定直接涉及到跨類保護的范圍,故第九條第二款要求“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其經(jīng)營者產(chǎn)生相當程度的聯(lián)系”,而不能是程度不高的“聯(lián)想”。
   記者:如何確定馳名的注冊商標跨類保護范圍?司法解釋第十條是不是規(guī)定了跨類保護范圍的標準?
   答:您說得對。針對不同馳名商標馳名程度差異的情況,馳名的注冊商標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依法獲得跨類保護的范圍不是整齊劃一和固定不變的,而應當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馳名商標的顯著程度和在使用被訴侵權商標或者企業(yè)名稱的商品的相關公眾中的知曉程度,以及相關商品的關聯(lián)程度等因素進行確定。第十條作出的限定便于審判實踐中準確把握跨類保護的范圍,使其保護范圍寬窄適度,避免使跨類保護成為“全類保護”,從而使跨類保護更符合立法意圖。
   記者:對于兩個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2008年3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yè)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曾規(guī)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與其在先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而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釋,對于注冊商標與在先馳名商標的沖突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禁止注冊商標的使用。這是否可以理解為是進一步加強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答:您的理解完全正確。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一是禁止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和使用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的未注冊商標;二是禁止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使用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的已注冊商標。對于構成侵犯他人在先馳名商標的在后注冊商標,人民法院給予馳名商標所有人禁止在后注冊商標使用的民事救濟,既符合商標法第十三條關于“禁止使用”的規(guī)定精神,符合馳名商標保護實際,也有利于加強馳名商標保護。因此,司法解釋第十一條作出相關規(guī)定;谕瑯拥木,司法解釋第六條還規(guī)定,原告以被告商標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訴訟,倘若被訴商標系被告在先使用而被原告搶注了的馳名的未注冊商標,被告當然應當有權以此為由進行抗辯,并可以提出禁止原告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反訴。當然,被告應當對其在先未注冊商標馳名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同時規(guī)定了兩項例外情形。根據(jù)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不受5年的限制”。超過該條規(guī)定的請求撤銷期限的,該爭議的注冊商標即不可撤銷。對于此種情況,人民法院不能禁止使用該注冊商標,故司法解釋第十條將此作為第(一)項例外情形予以規(guī)定。第(二)項的例外情形,是指給予馳名的未注冊商標對抗在后注冊商標的保護,必須以在后注冊商標申請注冊時原告的未注冊商標已經(jīng)馳名為必要。在被告提出商標的注冊申請時,原告的商標尚未馳名,就不能獲得禁止被告在后注冊商標使用的特殊保護。
   記者:據(jù)了解,關于涉及馳名商標保護案件的管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曾于今年初專門下發(fā)了一個通知,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釋未再明確此類案件的管轄,該通知是否繼續(xù)執(zhí)行?
   答:鑒于當前社會生活中馳名商標認定被“異化”的現(xiàn)象較為嚴重,而法律規(guī)定的認定標準又不可能非常具體,在具體把握上具有較大的彈性,容易導致執(zhí)行尺度不一,為盡量統(tǒng)一司法尺度和糾正一些不規(guī)范的做法,我院已經(jīng)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法[2009]1號,2009年1月6日印發(fā))中要求“從通知下發(fā)之日起,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直轄市轄區(qū)內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此類民事糾紛案件,需報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未經(jīng)批準的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類案件!辫b于管轄問題已通過上述通知專門明確,司法解釋對此不再涉及,仍按該通知執(zhí)行。
   記者:感謝您全面、客觀的介紹。我相信,這個司法解釋的公布和實施一定會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對品牌戰(zhàn)略的健康發(fā)展發(fā)揮重要作用。
   答:這也是我們制定這個司法解釋的目的所在。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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