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法院向申請人季女士發(fā)出了一紙“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季女士的丈夫?qū)ζ錃、威脅、騷擾。這份裁定是浙江省第一份反家庭暴力領域的人身保護裁定。
季女士與丈夫嚴某于2000年結婚,因瑣事爭執(zhí),雙方感情逐漸惡化。2008年12月,季女士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考慮到雙方雖已分居生活,但為時尚短,不足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原告雖提出被告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但未提供任何證據(jù),法官依法駁回了季女士的訴訟請求。
2009年6月,季女士再次提起離婚訴訟,訴稱嚴某經(jīng)常對自己進行電話威脅、謾罵,并曾砸壞娘家玻璃,毆打原告和原告母親,季女士提供了報警回執(zhí)單、照片、病歷等證明。立案的同時,法院向其告知離婚訴訟若干注意事項,其中包括申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6月25日,季女士向經(jīng)辦法官提出申請,經(jīng)了解情況、審查材料之后,法官發(fā)出了“人身保護令”,有效期為3個月。
龍灣法院法官說,這份“人身保護令”對季女士丈夫嚴某來說是禁令,如果嚴某再次施暴,違反該裁定,法院將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jù)介紹,發(fā)出裁定后,法院將向嚴某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發(fā)出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監(jiān)督嚴某是否履行該裁定,并搜集證據(jù),采取相關措施,及時通報法院。
據(jù)了解,在國外,以“保護令”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人身保護已經(jīng)有幾十年歷史,如規(guī)定施暴者不得接近受害人、應從受害人居所搬離等。
在我國,催生“人身保護令”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2008年3月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并在全國選取了9家基層法院作為試點。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法院是浙江省惟一試點法院。
龍灣法院法官認為,由于家庭暴力具有內(nèi)部性、隱蔽性特點,當事人往往舉證不足,相關職能部門也認為家務事不宜過多干涉,導致司法應對家庭暴力力度不夠!叭松肀Wo令”的出臺,將事后懲罰施暴者轉(zhuǎn)變?yōu)槭虑氨Wo受害者,是運用司法手段保護家庭暴力受害方的一項嘗試。
( 中青在線-中國青年報 隆法軒 本報記者 董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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