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內財物被盜臨時停車點無責?
車主:車輛損壞損失近萬元,停車點失職 停車點收費員:不負責保管車輛
意外:車窗被砸財物被盜走
5月16日晚上10點過,羅先生像往常一樣把車?吭谧约覙窍碌耐\圏c,隨后回家休息。第二天早上,羅先生下樓取車時,發(fā)現(xiàn)駕駛座的車窗被砸爛,車內導航儀、數(shù)碼相機、身份證等物品被“洗劫一空”,損失接近1萬元。羅先生說,收費員表示不知情,他們只負責收占道停車費及維持停車秩序,別的不管。
羅先生很不理解,他把車輛停放在指定的規(guī)劃區(qū)域內,每天都交納了停車費,管理方不但沒有把車管好,出了問題還不負責。
爭論:各持己見誰更有道理
羅先生報了警,并電話聯(lián)系管理方負責人協(xié)商此事。“我首先承認自己的過失,把一些貴重物品放到了車上!绷_先生認為,**的發(fā)生也不是單方面的,自己以及管理方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負責管理三臺寺片區(qū)停車點的劉師傅說:“我們都是下午6點半下班,他(指羅先生)的車的確是每天都停在這邊,但那天是下午停的,6點半以前就開走了,很晚才回來!
記者問:“既然收了費,那管不管車子呢?”劉師傅表示,他們收取的只是占道停車費,“只負責維持秩序,保證停的車不被罰款!眲煾颠指出,在停車票據(jù)背后已經(jīng)清楚寫明,公司不承擔車輛損壞、掛傷以及車內物品丟失等責任;更何況收費人員對“夜間停車也管不了”。
記者看到,雅潔公司出具給羅先生的一張停車點的收費票據(jù),正面蓋有公司的鮮章,但除標有“自貢市機動車停車場定額**”等字樣外,沒有寫明停放車輛的具體日期及停放時間;票據(jù)背后確有幾條免責聲明:“此費用為臨時占道停車費,屬于社會公共資源的有償使用,我公司不承擔停放車輛的保管和車輛損壞、劃傷、碰傷、被盜以及車內物品的損壞和丟失的責任。”
“既然收了停車費,責權利就該明確,哪有只收錢不承擔責任的說法?”羅先生覺得管理方的理由十分牽強。
據(jù)了解,自流井區(qū)占道停車點有180多個,屬于自貢市市政設施管理處、區(qū)執(zhí)法局、區(qū)交警大隊等3部門共同管理。由市政設施管理處牽頭以招標的形式承包給其他單位,再由中標方從事管理收費活動。自流井區(qū)的所有停車點都是由雅潔公司獨家承包經(jīng)營,迄今已有2年時間。
近日,自貢市自流井區(qū)三臺寺路段臨時停車點,市民羅先生的私家車車窗被砸、車內物件被盜。事后,羅先生向停車點管理方——自貢市雅潔物業(y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索賠,遭到拒絕;管理方認為,車輛損傷、物品遺失都與他們無關,他們只負責收費及維持車輛停放秩序,不負責保管車輛。雙方協(xié)商無果,**陷入僵局。
■相關判例
占道停車屬于場地使用關系
2006年2月26日中午,舒某將車停在成都一路邊臨時占道停車場,支付了3元停車費。1小時后,舒某車被盜。舒某將管理方告上法庭,經(jīng)法院一審、二審后,舒某最終敗訴。
成都中院認為,路邊臨時停車場屬公益性質,公益停車場一般沒有專人管理,但也有一部分屬專人負責收費管理。臨時占道停車場車主與停車場沒有建立明確車輛保管合同關系的,一般應認定為場地使用關系,而明確保管合同關系,應以“停車場地經(jīng)營者與車主是否履行了交押機動車行駛證或車鑰匙,是否發(fā)放停車證或其他憑證手續(xù)”來認定。這起案件中,停車收費只能證明該停車行為是有償行為,而與停車行為的法律性質無關。
場內停車有了保管合同關系
2008年,陳先生把一輛越野車停放在成都春熙路某地下停車場內,小偷偷走了車上5000元現(xiàn)金以及金項鏈等物品。陳先生將停車場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成都錦江法院支持了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其理由是,陳先生將車停在地下停車場內,證明雙方建立了保管合同關系,但停車場方面沒有盡到保管義務,因此應進行賠償。停車場先賠付后可找小偷追償。 記者李寰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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