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不開票有錯 買家不給錢無理
作者:黃文亮 吳凡越
高人民法院報訊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軟件公司被判支付原告張某13.7萬余元貨款和3000元違約金。
2004年至2007年期間,張某向被告公司銷售了一些機電產(chǎn)品,雙方約定逾期交貨每天支付1%違約金、賠付可得利益及律師費;交貨后1個月內付清貨款。后來,因張某沒有向軟件公司出具19萬余元貨款的增值稅發(fā)票,軟件公司拒絕支付張某剩余13.7萬余元的貨款。張某提起訴訟要求軟件公司支付貨款、違約金和律師費共計15.3萬余元后,軟件公司辯稱未付款原因系張某沒有給付增值稅發(fā)票。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未足額給付軟件公司增值稅發(fā)票的行為構成違約,但在其已履行交貨的合同主義務的情況下,軟件公司應按約支付貨款。為此,鑒于原、被告雙方都存在違反合同的行為,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涉案貨款后,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請求,只予以部分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的請求,法院則判決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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