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武寧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案,一審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沒收違法所得3960元。
2007年8月至11月13日,被告人吳某采用代辦摩托車駕駛證、行駛證的方式,經(jīng)人介紹和摩托車店店主周某委托,在買證人未參加體檢和駕駛考試的情況下,分別從柯某、熊某、柯某某3人處收取1000余元不等的費用,先后為他們?nèi)〉民{駛證和行駛證,另為田某、熊某某取得駕駛證。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吳某又經(jīng)人介紹與兩位買證人商定為其代辦駕駛證和行駛證,還未及收錢,被民警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且多次買賣,情節(jié)嚴重,遂作出上述判決。(粟 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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