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征地企業(yè)擺平關系收取百余萬
浙江一鄉(xiāng)鎮(zhèn)工作人員獲刑二十年
本報訊 浙江省一名鄉(xiāng)鎮(zhèn)工作人員,在為私營企業(yè)征地中,將領取的所謂征地“特別工作費”(當?shù)厝朔Q征地“擺平費”)145萬元占為己有,這一行為是否構成貪污罪,成為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近日,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了這起案件,以被告人盧善本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2003年上半年,徐某等人投資130萬元合伙在臨海市小芝鎮(zhèn)外埠工業(yè)園區(qū)開辦臨海市里洋建材廠。徐某為了“擺平”前期征地、辦理相關證照中的各種關系,找到時任臨海市小芝鎮(zhèn)工辦主任的被告人盧善本幫忙,同時承諾給盧一些“干股”。
現(xiàn)年51歲的盧善本在鄉(xiāng)鎮(zhèn)工作多年,雖說只有高中文化,但其善于做工作,能說會道,善于揣摩領導意圖,獲得時任小芝鎮(zhèn)書記的周華清(已判刑)信任。于是,盧善本以朋友吳某的名義,獅子大開口,一下子從里洋建材廠取得33.4%的干股。之后,他又把一部分“干股”轉送給頂頭上司周華清。而他除了自己掏腰包花了1萬余元的請客送禮等“擺平費”外,并沒有實際出資(按股份要出資40余萬元),也沒有參與經營。可不到半年時間,他就從中分得所謂的“紅利”6萬余元,后又和另一合伙人以“干股分紅”款的名義送給周華清4萬元。
2004年上半年,已調任臨海市大田街道辦事處書記的周華清又將盧善本借調到大田街道辦事處,并安排其參與處理下沙屠村征地工作。2004年期間,浙江正特集團公司董事長陳某為盡快落實新廠房征地工作,分兩次送給盧善本6萬元現(xiàn)金,叫盧善本做當?shù)卮甯刹康墓ぷ。其中?004年下半年的一天,盧善本將下沙屠村的村干部馬某等3人約到臨海市富士大酒店商量征地事宜,之后4人在酒店里打牌。陳某為搞好與該村干部的關系,盡快落實征地事宜,將4萬元現(xiàn)金交給盧善本,讓其分給打牌的每人1萬元,馬某等人因正在與陳某的公司為征地討價還價,故均予拒絕。后來,盧善本就將該4萬元占為己有。
2005年,盧善本和駐村干部羅丙亮(另案處理,后調任臨海市白水洋鎮(zhèn)人大副主席,因涉嫌貪污罪已被提起公訴)以征地工作組成員身份,負責發(fā)放下沙屠村被征地戶的土地款、青苗款和其他費用。盧善本以需要“擺平”各種關系為名,陸續(xù)從正特集團領取了140萬元其他費用,以“特別工作費”的名義支付給馬某、畢某、劉某等村民約71萬元,將剩余69余萬元占為己有。羅丙亮也向正特集團領取了170萬元其他費用,尚余76萬元,盧善本和羅丙亮商量后予以私分,盧善本實際分得40萬元。
2007年3月,盧善本收到村民畢某的恐嚇短信,擔心事發(fā),將非法占有的錢款送給村民劉某、羅某等人,并叫他們打了以領到“特別工作費”名義的收據,并將收款時間倒簽為2006年2月。
法院經審理認為,盧善本是政府為企業(yè)征地工作專門成立的工作組成員,在征地工作中非法占有了145萬元企業(yè)款項。這些款項,盡管是劃入個人賬戶,但企業(yè)本意是劃給工作組的。本案所涉的土地征用款項(包括所謂的“特別工作經費”)是政府部門(即臨海市大田街道辦事處下沙屠村征地工作組)掌控和管理的私營企業(yè)(即正特集團)財產,以公共財產論。被告人盧善本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達14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盧善本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企業(yè)干股、財物,受賄數(shù)額達8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追繳其違法所得計117萬元,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連線法官
“擺平費”性質轉換構成貪污
本案審判長朱康華說,征地工作組性質問題,是認定被告人盧善本是否構成貪污罪的關鍵。臨海市大田街道為了落實正特集團公司征地,成立下沙屠村征地工作組,工作組的主要職責是做好村民工作,代發(fā)土地征用款等費用。其工作組成員的職責應當在合法的職責范圍內履行職務。同時需要指出的是,盧善本在正特公司領取的140萬元,其中71萬元以所謂的“特別工作費”名義,送給村里和社會上的所謂“頭面人物”馬某、畢某、劉某等人,也是不合法的行為。
主審法官李如省在一審判決后告訴記者,關于盧善本、羅丙亮非法占有的145萬元款項的性質問題,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盧善本、羅丙亮是政府為企業(yè)征地工作專門成立的工作組成員,而且是在征地工作中接受了企業(yè)款項。這些款項,盡管是劃入個人賬戶,但企業(yè)本意是劃給工作組的,這能得到陳某、周華清等人證言及被告人盧善本供述的印證。大田街道雖然未正式發(fā)過成立工作組的政府文件,但有會議記錄及被告人盧善本供述、王某、盧某、董某等人證言證實工作組是大田街道班子會議研究決定成立的,并也實際履行著政府的征地工作職責。
同時,由于工作組沒有專門的財務部門和財務賬戶,在征得時任大田街道書記周華清同意后,征地款項都劃入盧善本、羅丙亮個人賬戶。本案所涉的土地征用款項是政府部門掌控和管理的私營企業(yè)財產,以公共財產論。故對辯護人關于起訴指控的貪污款項不是公共財產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另外,辯護人稱被告人盧善本有檢舉周華清受賄行為,應認定立功。法院經審理查明,檢舉周華清受賄行為系被告人盧善本交代同伙的犯罪行為,依法不能認定為其有立功行為;同時,由于偵查機關已掌握其同種罪行(受賄罪)即收受陳某6萬元賄賂款,故其主動交代其與周華清、吳某在里洋建材廠的干股問題,系坦白,依法不能認定自首。辯護人關于立功、自首的辯護,于法無據,不予采納。被告人盧善本歸案后,能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的干股問題。庭審中對收受建材廠分紅、股份轉讓款、正特集團給其的款項數(shù)額均能供認不諱,其對款項性質等適用法律問題提出異議,不是翻供,應認定其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庭審現(xiàn)場
檢方指控:國家機關管理使用中的私人財產屬公共財產
被告人辯解:“擺平費”非公共財產被告人不構成貪污罪
公訴人認為:
從本案看,盧善本當時所在的是工作組,無論他承認不承認工作組,實際上盧善本、羅丙亮等人已經形成了工作組,發(fā)放土地款項是根據大田街道臨時派出去的機構,而盧善本是作為工作組的成員,尤其是街道工作人員,正特集團委托的是工作組,而不是委托他本人和羅丙亮,也就是盧善本以工作組成員的身份接受了發(fā)放這筆款項,其履行的是職務行為,而且正特集團基于的是對工作組的信任,而不是個人。本案的土地款全部發(fā)放下去了,留下來的是其他費用,按法律規(guī)定,是不需要發(fā)放給被征地戶的,是正特集團后來為“擺平”關系出的錢,這是企業(yè)出的錢,為什么說是國家的錢,這是因為正特集團是把錢交給工作組發(fā)放,根據刑法第九十一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在國家機關管理使用中的私人財產,以國家公共財產論。因此,被告人盧善本利用其在負責管理這筆款項的過程中,把款項據為己有,構成貪污罪。
另外,盧善本稱最后把錢全部給了馬某、劉某等3人,是因為2007年3月,他收到畢某的短信恐嚇,所以與羅丙亮商量后,把錢分給他們3人,由他們倒簽時間,這是貪污既遂后的處理。
被告人辯解:
擺平費非公共財產,被告人不構成貪污罪。
在法庭上,被告人盧善本認為檢察機關的指控不成立,他為企業(yè)做了好事反而被抓,很“委屈”。盧善本說:“當時,我按分工負責里洋建材廠征地、審批等手續(xù),我共花了擺平費約4萬元。這筆費用應該就是我在里洋建材廠的投資,因此里洋建材廠的股份不是干股,6萬元所得是投資的回報,不應認定受賄。我分兩次共收受正特集團老板陳某6萬元屬實,但錢均用于征地工作,且分兩次將4.3萬元、1.7萬元的請客送禮發(fā)票交給了陳某,不應認定受賄。起訴書指控我貪污145萬元征地費用,屬于款項性質認定錯誤。因為我與羅丙亮分別向正特集團領取的140萬元、170萬元,不是征地款,而是我和馬某等領頭村民的額外工作經費,與征地款無關。這些錢款,主要是為了擺平阻撓征地的各種關系,是臺州各地征地中的一種通用的特別工作費,均已用或以后還要用在征地工作中,故檢察機關指控我犯貪污罪是不能成立的!
辯護律師認為:
起訴書指控的貪污款項不是公款,更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公共財產,而是正特集團企業(yè)的賬外資金,故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因收到恐嚇短信,采取了補救措施,這是假想犯罪。證據表明,盧善本的145萬元都不是公共財產,也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盧善本只是后續(xù)工作組成員,只是陳某公司委托的特殊任務,沒有利用職務之便,要認定他構成貪污罪,法理上是說不通的。但盧善本應該承擔挪用單位資金的責任,其中前期拿的6萬元構成刑法的介紹賄賂罪的責任。另外,被告人盧善本還有檢舉周華清的立功表現(xiàn)。
法規(guī)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shù)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shù)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shù)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九十一條 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ㄒ唬﹪胸敭a;
。ǘ﹦趧尤罕娂w所有的財產;
。ㄈ┯糜诜鲐毢推渌媸聵I(yè)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ㄒ唬﹤人貪污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條 干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賄論處。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fā)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shù)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shù)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shù)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
新聞縱深
房地產市場受賄案頻發(fā)
近年來,各地房地產業(yè)持續(xù)紅火,房地產的巨大利益誘惑催生著權錢交易,不少官員牽涉其中。
在地少人多的浙江省,由征地引發(fā)的一系列社會矛盾尤為突出。為此,催生了征地“特別工作費”這塊腐敗土壤。一些從事征地工作的公職人員,只要心生貪欲,就會陷入其中不能自拔。僅去年以來臺州查處的涉及房地產的大要案,大多和征地有關,包括臺州市土管局原局長劉長春在內的多名實權人物受到懲處。今年上半年,浙江臺州檢察機關立案查處“涉房”賄賂案件14件,共涉及當?shù)貒料到y(tǒng)、黨政機關、銀行、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有關人員15人。這些案件涉及房地產開發(fā)過程中土地審批、工程項目審批、拆遷安置、資金審批等諸多環(huán)節(jié),在房地產公司和有關官員之間形成了一條復雜的利益鏈條。
7月27日,椒江區(qū)人大葭沚街道委員會原主任宋獻民因收受房產公司48萬元“好處費”一審獲刑八年。
7月30日,涉嫌收受房地產公司22萬元“感謝費”,路橋區(qū)委原副書記鄭敏華被檢察院提起公訴。
7月31日,因在房屋拆遷補償中收受他人7萬元賄賂,臺州市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干部蔣明貴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老大難”催生征地“擺平費”
看上去,征地“擺平費”像是民間常見的“拿人錢財替人辦事”,貌似“合理”,實際上,這已經成為少數(shù)公職人員為自己的腐敗行為開脫的新借口。一位法官對記者說。
當前,在企業(yè)農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地產拆遷中,土地的前期征用是一個“老大難”的問題。為了“擺平”征地的各種關系,一些企業(yè)老板往往會拿出一筆數(shù)額不菲的征地“特別工作費”,這種在當?shù)乇环Q作“擺平費”的其他費用,不但必不可少,還會起到立竿見影的“功效”。然而,正是這筆人們習以為常的“擺平費”,卻使為數(shù)不少的公職人員陷入犯罪的泥坑。
“向企業(yè)拿的錢,不是我去敲詐,是公司自愿給我的,而且事實上都用在征地這個事情上。如果說,沒有我在其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公司的征地不可能那樣順利完成。按照農村工作的實際,邀請村干部、頭面人物、村里的‘小混混’吃飯、打牌、唱歌、按摩的費用就是特別工作費。而且,有些‘釘子戶’、實權人物如不另外給錢,根本辦不了事!北桓嫒吮R善本在庭上的辯解道出了許多身陷其中的公職人員的心態(tài)。
而對于需要征地的企業(yè)老板來說,他們拿出這筆錢其實也是無奈之舉!肮窘o盧善本和羅丙亮的這部分其他費用,其實也是迫不得已的事,當時,公司出納反映征地開支很大,還有近200萬元是沒有發(fā)票的,我看后來征地工作完成得差不多了,也就算了!北景傅年惸吃谝环菡{查筆錄中說。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由征地引發(fā)的一系列社會矛盾尤為突出。一些村干部、頭面人物、社會上的“小混混”看中的也是這塊“肥肉”。為此,催生了征地“擺平費”這個腐敗的土壤。一些從事征地工作的公職人員,只要心生貪欲,就會陷入其中而不能自拔。
據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調研報告統(tǒng)計,僅2008年7月至2009年7月,該市兩級法院共審結一、二審涉及貪污、受賄、瀆職案件212件,其中涉及土地征用、房地產開發(fā)中的案件就有62件,占29.2%。特別是房地產開發(fā)中涉及土地審批、工程項目審批、拆遷安置、資金審批等諸多環(huán)節(jié),在房地產公司和有關官員之間形成了一條復雜的利益鏈條。因此,以所謂的“擺平費”、“特別工作費”、“感謝費”名義的“涉房”賄賂案高發(fā),僅今年上半年,臺州查處的涉及房地產的大要案就有14件15人,且大多和征地有關,包括臺州市土管局原局長劉長春在內的多名實權人物受到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