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合同欺詐行為及合同詐騙罪 合同欺詐,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為。其構成要件是:有欺詐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有使對方當事人受欺詐而陷入錯誤,并因此為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有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既可以表現(xiàn)為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也可以表現(xiàn)為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礙對方當事人使其發(fā)生錯誤;既可以表現(xiàn)為積極的作為方式,也可以表現(xiàn)為本應作為而故意不作為的方式;受欺詐人因受欺詐而陷入錯誤。這里所說的“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例如,誤將劣質產品認為是優(yōu)質產品,誤將有重大瑕疵的標的物認為無暇疵,誤認為欺詐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等。這種錯誤,必須是因欺詐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受欺詐人陷入錯誤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受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錯誤的認識必須是進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
合同詐騙罪是我國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新設立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犯合同詐騙罪數(shù)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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