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保管物品丟失引發(fā)的索賠糾紛,判決飯店承擔60%的民事責任,其余經(jīng)濟損失由原告姜某自負。
法院審理查明,今年4月2日晚,姜某到某飯店用餐,將攜帶的公文包交給該飯店吧臺服務員保管,但未清點包里物品數(shù)量及價值。姜某在用餐結束去吧臺領包時,發(fā)現(xiàn)包已丟失,遂要求飯店對有證據(jù)證明的包里1300元現(xiàn)金和一部價值880元的手機進行賠償,飯店則以姜某未履行告知清點義務拒賠。
法院審理認為,姜某到飯店用餐,飯店接受了姜某交付的公文包并同意保管,雙方形成了保管合同關系,由于飯店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義務致使公文包丟失,飯店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但姜某在寄存時未向飯店聲明并告知包里有貴重物品,自身也有一定過錯。從公平原則出發(f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程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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