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車禍傷“性!鲍@精神賠償1.5萬
來源:大江網-新法制報
2007年2月25日13時30分時許,康達公司的張明駕車在運貨過程中,為了避讓公路左側小路竄出的一輛兩輪摩托車,將在路右邊等待公交車的劉根明、張紅、劉康一家三口撞傷,造成交通事故。事后經交警認定,張明負該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三原告不負事故責任。三原告受傷后,用去醫(yī)療費43825.17元(被告康達公司已支付)。2007年11月23日,劉根明經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鑒定,存在勃起功能障礙。2007年12月3日,又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劉根明為傷殘6級,賠付率為56%。其余損失因雙方協(xié)商不成,劉根明、張紅、劉康便向法院起訴,要求康達公司除已支付的醫(yī)療費外,還要賠償各項損失124164.1元,其中包括劉根明、張紅要求賠償的精神撫慰金15000元。(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本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發(fā)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因本案的特殊性,即原告劉根明受傷后,經醫(yī)院鑒定,存在勃起功能障礙,致使劉根明、張紅夫婦合法的性生活權利受到影響,造成精神上痛苦和嚴重損害。
因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損害的,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我國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guī)定,故法院判決康達公司除了按國家規(guī)定賠償劉根明、張紅43825.17元外,還應賠償其他損失85151元,并賠償劉根明、張紅精神撫慰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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