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雇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一審判決原告劉某的22605.8元賠償金由兩被告各承擔30%,原告自身承擔40%。
2007年被告洪某新建一幢樓房,找到開水電材料店的被告何某,要求何某為其樓房安裝水電,當時雙方約定水電材料由何某提供,工程也由何某承做,但雙方為訂立書面合同,只是口頭約定做好了再來計算工價。
自房屋開工至2008年6月該水電工程均由何某自己做。2008年6月17日,何某邀來無有效電工資質(zhì)的原告劉某及另一位民工屈某到洪某家安裝電線。何某與原告等二人口頭約定按每人70元一天計算報酬。工資由何某支付。當天中午,原告喝了兩瓶啤酒,下午4時許,原告拿來單木梯,由屈某扶住木梯,原告爬上木梯檢查廳堂正中頂上的電線盒時,木梯突然斜倒,致使原告受傷住院。原告受傷后,被告何某支付了1000元,其余損失兩被告相互推諉,拒不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受雇活動中受傷,應當獲得賠償。兩被告在定作和承做水電安裝過程中,沒有訂立書面合同,口頭約定也不明確,兩被告的責任范圍難以確定,推定為共同責任人承擔同等責任。對原告所造成的損失兩被告應負主要賠償責任。原告明知自己沒有有效地電工資質(zhì),從事高危作業(yè)沒有采取任何防護措施,且在作業(yè)前喝了酒,對此原告也應負有一定責任。因此依法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