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李莊律師被控“偽證”答記者
張思之
記者:李莊案以“偽證罪”、“妨礙作證罪”起訴,可否認為此事已塵埃落定?
張:只能說是在意料之中。中國官場的運作規(guī)律在起著支配作用,只能如是,不然怎么了結?
記者:前景如何?
張:不想推測。李莊被捕一周迅即起訴,倘以博弈喻之,是步快棋,只是布局有欠周密,“將軍”急切,弄得不好又說不定是步矢棋。一是難說證據(jù)已經(jīng)足夠,再者似乎沒有全面結合相關法律的精神過細考慮。是否也能“快判”,取決于法庭之上的另一輪博弈。
記者:哪些法律精神沒考慮到?
張:重慶的“專案組”方面有那么多專家護航,何用我班門弄斧?不過智者千慮,請容我從另一個角度提個醒。
人們記得,12日,李莊電告法院:“經(jīng)組織決定,我們康達律師事務所兩名律師全部從龔案撤出,不再擔任辯護人,請轉告有關方面”。(見《重慶打黑驚曝“律師造假門”》)一句話:不干了,我們撤!這是李莊的意思表示,又是他所屬事務所的組織決定,是一種鄭重的法律行為。我們可以不必考慮事務所的決定是否妥帖合理,這里最關重要的是:即使警方前此對李莊的指控統(tǒng)統(tǒng)合法有據(jù),罪名成立,人家決定“撤出”,“不再”干了,這正符合“中止”的刑法規(guī)定,而“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刑法第24條2款)如何免除,各案互異,不能一概而論,更不一定都能不經(jīng)程序不受審理,但依據(jù)立法主旨,不必施以強制措施應無疑義。還有什么必要得信當晚就來捕人,急如星火,跟著又從快起訴?更何況李莊是否有罪尚在未定之天,談不上“免除”!看來是非“辦”不可,成竹在胸了。
記者:您認為警方考慮的重點在哪里?
張:這不是我可以回答的問題。但愿意斗膽度一次“君子之腹”。我猜測,決心整治李莊,意在“一石三鳥”。首先是滅李莊氣焰。我不認識李莊,以前也沒聽說過。從現(xiàn)有材料中,他容易給人以輕狂、高傲,有時目中無人、往往不識大體的印象,總之諸多討嫌。警方如斷為“囂張”,或非空穴來風。
其次是殺殺李莊“背景”的威風。警方認為,李莊之所以敢于“偽證”,“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就是李莊之流有恃無恐的關系背景”,指的正是“在京城也頗有‘背景’”的康達事務所,(所引均見14日文章《律師造假門》)您不是有“背景”么?我這里大權在握,請君試之。
再就是打打“像趕場一樣云集重慶”(見上引14日文)的北京律師的氣勢。重慶打黑涉及犯罪嫌疑人數(shù)百之眾,家屬來京聘請律師,抵渝介入訴訟者至今總共8人,驚呼“云集”,近似藝術夸張;指為“趕場”,情同人格貶損。要害是把北京律師“云集”的目的限定于“獲得高額回報”和“尋找施行‘潛規(guī)則’的機會”,從中覓得“驅散”口實。
可是,“高額回報”是否取之有道,要看是否違規(guī)。至于潛規(guī)則之說,不知何所指。潛規(guī)則也是“規(guī)則”,各方都應“施行”。這是潛規(guī)則定義的規(guī)定性內(nèi)涵。律師行業(yè)何時有了“潛規(guī)則”,而且還成了“司法腐敗的支撐點”,見不得人;我無知,只能沉默。唯警方不滿之情在此溢于言表,自然不妨掛角一“將”,順勢而已;殺一儆百,何樂不為?
記者:那篇文章,對律師作用的估量與評價都低。
張:律師而今14萬之眾,不免魚龍混雜,良莠不齊。應當如何評價,允許樂山樂水,更會仁智互見。但似乎不應當因某一或某些律師違了規(guī)、犯了法,就由是降低律師的整體作用進而削弱乃至否定律師制度。您看14日某報那篇長文,以《打黑驚曝“律師造假門”》為題,在結尾處先公示資料,說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勝訴比例僅占5%,然后突發(fā)奇問:“面對(95%敗訴的)當事人巨大訴訟投入,有多少律師會對當事人說‘對不起’?”跟著得出結論:“律師的尷尬行為和濫用潛規(guī)則,(給當事人造成‘第二次傷害’的)災難全由國家和民眾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機關來承受……潛規(guī)則沖擊著黨和政府形象,讓黨和政府埋單!”
好鋒利!果如此,律師真的是罪孽深重依法當誅了。不過真把那組勝敗比例的數(shù)據(jù)考察明白,問題也就清澈見底了。姑且不論律師執(zhí)業(yè)中的勝負難定準則,沒有標尺,文章所說的95%與5%,似乎驚人,其實它回避了一個重要前提,即在訴訟中法院判決無一例外的100%正確,還得確保一二兩審的結論絕對一致,常年一貫!此理易明,無須分析。30年來,年年有冤假錯案平反,包括錯殺,律師略有勞績,不敢稱功;只是應計入5%呢,還是95%?其間給當事人造成的“傷害”該由誰來道聲“對不起”?誰來“埋單”,從而力挽日趨弱化的“公信力”?公布這組數(shù)據(jù),本意在證明中國律師制度的無效無用,酷打在律師身上;可轉念一想,它又反映出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嚴重缺失,豈不又痛在法官心上!這,應是作者始料不及的。
我說了觀點,可依然覺得這種討論過于沉重,特別是由一個具體的事件無端地牽扯出與“個案”無關的事體,遠離了主題。因此我想,對訴訟來說,就事論事,一石一鳥豈不甚好?
記者:您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能不能坐實起訴的罪名?
張:李莊案發(fā),一家大報先發(fā)了那篇“核心調查”,明指律師造假,隔日又發(fā)了7篇專項報道。綜合八文論據(jù),大致有三:一、李莊面授龔某五招“翻身秘術”,內(nèi)含“謊稱被刑訊逼供,否認以前口供”。二、“到法院提出了一系列杜撰的問題”,包括被告人被刑訊逼供。三、李莊要龔某在開庭時“以傷情鑒定為由”,配合其擾亂庭審秩序。至于證據(jù),除龔某檢舉外,被告人的“辯解”是注定不在其內(nèi)的,有法律規(guī)定也不作數(shù)。于是另舉了律師馬曉軍和吳家友二人的證言。謹對此說點淺見--
總起來看,論據(jù)、證據(jù)都指向“謊稱”刑訊逼供。
在刑事訴訟中,刑訊逼供的“有、無”之爭往往并不尖銳卻都極其復雜。攻者說“有”,辯者說“拿證據(jù)來!”法庭態(tài)度盡人皆知,數(shù)不盡的裁判文書都堪作證,不講也罷。
然而作為律師,對于如此重大的原則性問題,愚以為不可不爭,即使是碰得頭破血流,最終被判決駁斥。這應是律師執(zhí)業(yè)的“底線”。
具體到李案,到底是不是“謊稱”,有沒有“杜撰”,必須對案情做具體分析。人們不會不注意,上述大報長文即那篇以“律師造假門”為題的“調查報告”中曾說:李莊讓龔某“在開庭時以傷情鑒定為由配合其擾亂庭審秩序”。問題焦點顯現(xiàn)了:既有“傷情”之議,必有傷痕在身。那么,“傷”在何處?誰人所致?程度如何?怎樣了結?如果這不是另一場“躲貓貓”,該不該問?律師知“傷”而生“情”,要求鑒定,應屬盡職盡責,依法辦事,何干“杜撰”?不能稱“謊”。無論鑒定結論怎樣落筆,律師的做法都無可指責。試看那么多那么嚴重的刑訊逼供,連被押的在職警官(例如云南的杜培武,受刑慘重,死去活來,險遭冤殺)都難幸免,主管、主事、主要責任人,誰站出來認過錯?中央屢禁而不止,難道不該鼓勵律師們在這方面盡忠職守多加把勁?大家聯(lián)手,齊心協(xié)力,殺住刑訊這種歪風,終止這般惡行,標明社會在進步,該有多好!
眼下爭議的情況極易查明:一經(jīng)法醫(yī)查驗,有、無之說自然會有是非之判。人們拭目以待。
兩份律師的證言當然重要。
馬證:李莊說過要搞“傷情鑒定”,而未涉及其他。證的是律師之間探討訴訟技巧、包括應對審訊的手段與策略,非關“謊稱”。
吳證:李莊曾要他找警察出具確有刑訊逼供的假證,被斷然拒絕,此后再未提及。權且認定吳證屬實(未經(jīng)質證,不知李莊有無分辨),也只能推斷李莊曾有“犯意”,并無行為,更不可能有損害結果:構不成已經(jīng)付諸實現(xiàn)的“謊稱”即“偽證”,扯不上罪。
應加著重說明:這里研究的是“犯罪構成”,不涉及主體的職業(yè)道德、思想品質、工作風格。后者事關重大,資訊太少,應另行專題討論。
記者:想聽聽您對媒體在李莊事件中的報道有哪些意見或者建議?
張:您出了難題。
律師與媒體的關系,前曾屢屢表達意見,無非是夢想兩軍合流,共謀“監(jiān)督”大局,此外已無新意。聯(lián)系實際,而今出現(xiàn)了復雜情勢,一時還不便展開討論,當下只說說圍繞李案報道而生出的一些想法與看法。
重頭文章是一家大報的那篇“核心調查”,題為《重慶打黑驚曝“律師造假門”》,仿佛是記者的采訪結晶;但從風格、語氣、文路直到觀念、觀點,官味頗濃,官話挺足:究竟是誰的調查,縱稱“獨家”,也不能排除疑問。
緊跟著,隔了一天,又連發(fā)七篇專項報道。與上文不同,時間、地點、主體、對象以及關涉的內(nèi)容,無不清清楚楚,真的是記者采訪。唯在不經(jīng)意中流露了一個令人驚詫的情況:她們的采訪成果源于當?shù)毓賳T恩準的“特權”,實實在在是獨家獨有!“原來如此!……”
如此這般,還能暢所應言忠實履行輿論的監(jiān)督職能么?
記者:報社記者實地采訪,會有什么特權?
張:理論上沒有,實際上享有。她們硬是開創(chuàng)了記者在“刑事偵查階段”可以采訪在押人員的先例。對比律師依法會見那么艱難,就能測出此例的分量,“特”在哪里!我擔心設如各地今后群起效尤,要不熱鬧才怪。
記者:她們明說已經(jīng)“辦了法律手續(xù)”,難道還有問題?
張:什么“法律手續(xù)”?比方說批個白條算不算?記者與訴訟有什么法律關系需要她們在履行職責時辦“法律手續(xù)”?北京律協(xié)的代表到重慶調查李案情況,竟然未見到李莊,難道是缺少“法律手續(xù)”?不過對此也沒有必要苛責記者,要害在于某些手握重權的官員,執(zhí)法時太過隨意,如此而已。
記者:請繼續(xù)說完您的看法?
張:大報為獲得“獨家”美譽,也許無妨承受些“委屈”,但得有底線,萬不能有損報紙聲譽。
人們記得,報紙公布李莊向犯罪嫌疑人“面授五招‘翻身秘術’”之后,頃刻之間,律師慘遭圍剿。可是,請想想:既是“秘術”,外人如何得知?特別是,對“五招”的具體情節(jié),在在語焉不詳,不見證據(jù)。看來這只能是專案人員的主觀歸納與總結,如無旁證,怎敢輕信?一家大報,如此誤導讀者,犯下這樣低級的錯誤,看來記者工作一旦與官員需求連了體,效果不會美妙,為得“獨家”,痛失“獨立”,其中教訓,何其深刻!遙念小川,心有戚戚。
記者:您認為應當怎樣估量律師在“打黑”中的作用?
張:“打黑”,重點就是懲治犯罪。30年來,在罪與罰這個特定領域,我們從理論到實踐,從觀念到制度,從程序到實體,從人員到組織,已經(jīng)在大體上制定了一套合乎實用的法律制度和相應的法律規(guī)范。就中律師的作用無非是挖掘與依靠事實真相,探討并遵循相關法律規(guī)范,有效地制約、抵消或者防范公權的濫用,極力維護當事人的法定權利。站在全局的高度審視問題,每一成功的辯護,無不體現(xiàn)法律的魅力,反映法律的公正與權威,證明著律師作為天然的人權主義者,已是民主與法治的堅實支柱。誠然,可以也應該指責律師尚有多少嚴重的瑕疵與不足,更無妨辯論《律師法》是否超前(見上述“核心調查”);但中國律師從整體上看,畢竟常懷奮力前行的志趣,葆有勃勃生機,堅毅地克服著前路的艱難險阻,成長為推進民主、實現(xiàn)法治的一支無可替代的力量。他們,不,我們這個集體,無愧于小草民,無愧于大時代!
2009年冬至夜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