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譽為“法學上的發(fā)現(xiàn)”的締約過失責任理論,最早是由德國學者耶林提出的,我國在立法上也采納了該理論。締約過失理論歷經沿革,時至今日,仍難以達成共識。筆者從合同相關行為及其相應義務、責任角度,闡述和界定了締約過失責任有關基本概念的內涵,力求總體把握和剖析締約過失責任理論。
一、締約過失責任
(一)先契約義務理論
一般認為,先契約義務是當事人為締約而互相接觸磋商時,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發(fā)生的各種說明、告知、注意及保護等義務。對該義務的適用范圍則界定在要約生效后至合同成立前,并認為該義務的保護對象為締約當事人的信賴利益,違反該義務的法律后果為締約過失責任。實際上,從該理論出發(fā),我們可這樣界定締約過失責任:它是指在要約生效后至合同成立前,一方違反因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有關締約過失責任概念分析
單從我國國內法學界來看,對締約過失責任定義有不同的表述。有人認為它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損失,并應承擔責任”。有人認為:“于締約之際,尤其是在締約談判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可非難的行為侵害他方當事人時,應依契約法則(而非以侵權行為規(guī)定)負責!庇腥苏J為:“締約上的過失責任是指一方當事人未盡交易上必要的注意,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以致相對人遭受損害,過失方因此應對相對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庇腥苏J為:“締約上的過失責任是締約人故意或過失地違反先合同義務時承擔的民事責任。”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在界定締約過失責任定義時,在責任發(fā)生階段,保護對象,請求權發(fā)生根據以及適用范圍四個方面存有爭議。
1、締約過失責任發(fā)生階段
締約過失責任發(fā)生于合同相關行為的何種階段有著不同認識,一般認為是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以前的締約過程中。“在合同成立以前,因合同關系不存在,則一方的過失而造成中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屬締約過失責任而不屬于合同責任范疇。只有合同成立以后,一方違反義務才構成對合同義務的違反并應負合同上的責任!惫P者認為,合同成立后并未生效時,在合同成立至生效這一過程中,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并不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合同并未生效,怎能產生對當事人實際的合同約束力呢?雖然,未產生合同上的效力,但仍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違反該約定義務屬侵權行為負侵權責任,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負締約過失責任,總之這一階段會產生締約責任。由此,締約過失責任現(xiàn)應發(fā)生于要約生效后至合同生效之前階段。
2、請求權發(fā)生的根據
締約過失請求權發(fā)生的基礎主要有法律行為說、侵權行為說及法律規(guī)定說。筆者認為,締約過失請求權是一種獨立的請求權,是一種法律規(guī)定的債,是債產生原因之一,它與不當?shù)美,無因管理,合同之債等債不同之處在于它是發(fā)生在締約過程中基于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義務而產生的一種請求權。因為法律維護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基于此目的,可以規(guī)定一定法律要件,具備該法律要件時而賦予其獨立請求權的法律效果。
3、締約過失責任的保護對象
首先我們應明白當事人為什么締約?其締約目的何在?很顯然當事人是出于特定利益目的考慮才進行締約的,另外,當事人之所以締約還要基于雙方相互之間信賴關系才得以進行。筆者認為,這種依賴主要基于交易內容的信賴,當然也應包括交易環(huán)境的信賴。因此,這種特定利益,就是期待利益,這種基于信賴行為而產生的利益則為信賴利益。
大陸法系把信賴利益又稱為消極利益或消極契約利益,是因信賴無效的法律行為為有效而所受的損害。信賴利益賠償?shù)慕Y果,使當事人達到合同未曾發(fā)生時的狀態(tài),而對債權人就合同履行時所獲得的履行利益或積極利益來說,其賠償結果使當事人達到合同完全履行時的狀態(tài)。有人認為“信賴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其另一方將與其訂約的合理信賴所產生的利益;信賴利益損失,是指因另一方的締約過失行為使合同不能成立或無效,導致信賴人所支付的各種費用和其他損失不能得到彌補!惫P者認為這種理解有所不妥,信賴“將與其訂約”而產生信賴利益,這種利益是訂立合同過程中最終意義上的信賴利益,那么信賴“將與其訂約”的有關法律行為就不產生信賴利益嗎?顯然,也應產生信賴利益。另外,認為合同不成立或無效才有信賴利益的損失,那么在合同成立或有效前為訂立合同而為的法律行為所產生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又將如何看待?這種在合同有效情況下不存在信賴利益問題的認識,是不符合理論和現(xiàn)實的。
期待利益實際就是履行利益,是指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合理期望債務人完全履行債務時應得到的利益。而固有利益是指“債權人(或締約一方)享有的不受債務人(或締約他方)和其他人分割的履行利益以外的現(xiàn)有財產利益和人身權益”。由此可知,信賴利益和固有利益都是期待利益或履行利益以外的利益!坝捎诋斒氯擞诰喖s過程中形成的是一種相互信賴的關系,這是一種對當事人的交易內容和交易環(huán)境的信賴。前者主要是指對合同本身有關情事的信賴,這是當事人主要利益所在。后者主要指為締約當事人相互接觸而享有的人身保護、人格自由以及為締約而提供的各種信息不為不正當利用或泄露的信賴!惫P者認為,盡管交易環(huán)境是保障當事人在通常條件下能夠正常進行交易的外在因素,其與合同本身關系并不大,但除非因正常因素或意外原因影響外,應該納入締約過失責任的調整范圍。因此,不管是對交易內容還是對交易環(huán)境所產生的信賴,只要為了締約目的而合理信賴無效法律行為為有效所受的損害,都應當是信賴利益。固有利益本身就是信賴利益的一種表現(xiàn)形態(tài),不能相當然地把固有利益和信賴利益截然分開,說締約過失責任保護對象擴張到固有利益范圍。當然,對于不是在訂立合同過程,不具有締約目的所受利益損害,不屬于信賴利益。對于那些締約目的難以確定而致利益損害,對其進行保護時適用侵權責任或考慮公平歸責原則為宜。
4、締約過失責任適用范圍
合同的訂立過程,影響合同成立生效的因素很多,有些原因并不必然導致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的結果。締約過程中,屬于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產生的信賴利益的損害應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則不論該合同成立或生效與否。
當然,筆者認為最重要的是理解訂立合同的過程即締約過程的重要內涵。我們知道當事人締約目的最終是使合同生效,進而實現(xiàn)其期待利益。然而,合同成立并不一定意味著合同生效。若合同成立之后還未生效,是否意味著合同訂立過程還未結束?要想理解這個問題,關鍵要看締約的結束是以合同成立為終點還是以合同生效為終點。若以合同的成立作為締約終點,那么合同成立至合同生效這又將屬于合同的什么過程?是等待合同重要任務成就或期限屆至生效過程,也是履行批準、簽證、登記等手續(xù)而使合同生效的過程,這個過程應該是訂立合同過程的繼續(xù)。這是因為合同未生效意味著當事人就不會獲得期待利益,當事人締約的最終目的就未實現(xiàn)。只有合同生效,其期待利益才可能變成現(xiàn)實的履行利益。因此,締約的終結點是合同的生效,締約的最終目的是實現(xiàn)期待利益,至于能否實現(xiàn)期待利益,那是違約或守約的問題了,不再屬于締約問題。
因此,對于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類型范圍包括合同不成立、成立、成立未生效時、生效、未生效、被撤銷等一系列情況下的締約過失責任,就整個締約過程而言,從要約生效開始,以合同生效與否為終點,在此前凡符合締約過失責任的情況均適用。
二、誠實信用原則
(一)誠信原則內涵
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重要的原則,該原則常常被稱為民法特別是債法中的最高指導原則或稱為“帝王規(guī)則”。對此原則,學者有不同理解。主觀判斷說認為應從主觀來確定誠實信用的內容。例如以愛人如己這一理想,作為判斷標準。利益平衡說認為其宗旨在于謀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行為規(guī)則說認為其旨在確定誠實守信、不欺詐他人的行為規(guī)則。惡意排除說認為誠信原則很難定義,凡是不具有惡意便是善意的、誠信的。
誠信原則以“善意及衡平”為內容,對于私法,可給予以道德的要素,使法律漸次近于倫理觀念。因此,誠信原則也應是市場經濟最基本道德準則,交易活動中,應誠實不欺,以信為本。實際上誠信原則,不僅適用于民法,而且公法及訴訟法也受其支配,實際上被稱為帝王條款,君臨法域。誠信原則有四項機能即法具體化機能、正義衡平機能、法修正機能及法創(chuàng)設機能。在我國,誠信原則也是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筆者認為,在合同法中,要從兩個層次理解其含義:善待他人。即以善意的態(tài)度對待他人,在從事民事活動中,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guī)避法律或約定義務。平衡利益。即要求維持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他人以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利益的平衡。
(二)締約過失責任中依誠信原則所應負的義務
締約過失,最重要特征在于當事人具有過失,所謂過失是指故意和過失的主觀心理態(tài)度,這是主觀過失。而締約過失是一種客觀過失?陀^過失是指依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反了某種行為標準而確定其是否具有過失。因此,締約過失責任中的過失是指違反了誠信原則,表現(xiàn)在違反了依據誠信原則所產生的義務。
誠實信用原則不僅僅是道德規(guī)范,而且是當事人遵守的法律規(guī)范。根據誠實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負有一定的附隨義務,這些義務稱為先契約義務,具體主要包括:無正當理由不得撤銷要約的義務、使用方法的告知義務、合同訂立前重要事情的告知義務、協(xié)作和照顧義務、忠實義務、保密義務、不得濫用談判自由的義務。
三、結束語
總之,可以這樣認為: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締約過程中,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其構成要件:1、發(fā)生在締約過程中。締約過程即訂立合同的過程是指從要約生效至合同生效這個階段。2、一方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義務。理解誠實信用原則要從善待他人和平衡利益兩個方面把握。3、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是指在締約過程中,為締約目的而合理信賴無效法律行為為有效所受的損害。合理信賴應依客觀上足以相信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