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歲的小慶中午和姐姐、表姐一同去江蘇銅山某實驗小學上學,卻因此而失蹤。十六天后,在學校附近河里發(fā)現(xiàn)了小慶的尸體。日前,江蘇省銅山縣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決小慶的學校銅山某實驗小學對此承擔百分之四十的責任。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午,因為有事,小慶的外婆沒有送他上學。中午過后,便和姐姐、表姐一起去上學了,當姐姐和表姐在校門口鎖自行車時,小慶自己走開了,姐姐和表姐都以為小慶進了學校,便自行到各自教室去了。結果這天下午小慶都沒有到教室上課,班主任以為小慶生病,就沒有通知其父母,直到當日下午六點多,接到小慶家人的電話,才知道小慶失蹤了。
十六天后,有人在該實驗小學附近的河里發(fā)現(xiàn)了一具兒童浮尸并報警,經(jīng)確認是失蹤多日的小慶。悲痛欲絕的父母將小慶的學校銅山某實驗小學告上法庭。
銅山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根據(jù)小慶的姐姐、表姐的反映,小慶極有可能是進入了學校,但是該實驗小學允許學生中午上課前半小時自由進出校門,據(jù)此推測,小慶可能再次外出。此外,班主任發(fā)現(xiàn)小慶未上課沒及時通知家長,而且,學校距離河道很近,卻沒給學生開展針對性的安全教育或設立警示標志,所以校方存在過錯。不過,小慶的家人沒有像平時一樣接送小慶上學,而是讓其與兩名未成年姐姐一同去學校,監(jiān)護有所缺失,據(jù)此,法院判決小慶的學校承擔百分之四十的責任。(文中人物皆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