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民羅女士參加單位組織的質量管理學習班。單位把舉辦場地選定為廣州市三育路一家招待所的會議中心。
羅女士說,事發(fā)時正值課間休息。女廁所門前排起了“長龍”,男廁所里卻悄無一人。被內急所迫的羅女士進入了男廁方便。不料,因男廁地面積水濕滑,羅女士不幸摔倒,鼻梁骨摔斷,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羅女士隨后向招待所索賠醫(yī)療費3370元、后續(xù)治療費12800元、殘疾賠償金3203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以及誤工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等總計人民幣8.3萬余元。因對方拒絕賠償,羅女士將此案訴至法院,并要求法院判決招待所承擔所有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判羅女士敗訴,羅女士又將此案上訴至廣州市中院二審。
法庭庭審階段,羅女士舉證說,招待所當時是收了“會議費”的。“會議費”共計800元,自己承擔的費用為400元。羅女士認為,招待所對消費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該案認為,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的負責人,應在合理限度范圍內,對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的招待所,為他人提供培訓上課場所,應盡到上述義務,即其除了為參加培訓的人員提供學習、生活的便利條件外,還應為參加培訓人員提供合格的日常生活設施,包括干凈、衛(wèi)生、安全的洗手間等設施。
法院認為,該招待所所承接的質量管理學習班的學員以女性居多,也正是因為招待所當時提供的女洗手間不足,羅女士才到男洗手間方便,且東山招待所沒有派人及時清理洗手間地面,才導致羅女士摔倒受傷,因此,招待所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綜合本案的具體情況,羅女士作為成年人,也有對自身安全盡注意的義務。其已經注意到地面水多這一不安全隱患的存在,走路時仍沒有盡到注意義務,疏忽大意,也是其受傷的原因之一。
縱觀雙方在本案中的責任,廣州市中院二審判決認為,應由羅女士承擔30%的次要責任,招待所承擔70%的主要責任。
通過羅女士所出示的證據(jù)中的有效部分,法院支持本案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元,不支持索賠后續(xù)治療費、誤工費等。判定招待所應共計賠償2.9萬余元(醫(yī)療費3322.61元、交通費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殘疾賠償金32030元的70%+3000元)。
■法官說法
據(jù)了解,該判決宣判后,雙方沒有異議,已經生效。本案的審判長葉文建介紹,這個案件中其實有一個焦點問題:就是羅女士身為女兒身,她進入男廁所方便,是否存在過錯的問題。
一審法院認定,羅女士未經主辦單位同意,故意違反因性別不同而設立的男、女廁所分開使用的規(guī)定,羅女士屬明顯的自身過錯在先,其應自行承擔責任。
而二審法院認為,男女區(qū)分使用洗手間的習慣乃社會發(fā)展自然形成的慣例,本案中,也并非招待所與進入洗手間的人員進行了特別約定。因此,羅女士雖為女性,其在當時狀況下到男洗手間方便,雖然不符合男女區(qū)分使用洗手間的習慣,但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過錯。她到男洗手間方便也不必然導致其遭受損害,不應因此承擔民事責任。據(jù)此,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的錯誤認定予以了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