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批準了北京鳥人公司的申請,發(fā)出中國內地第一張著作權“禁唱令”,禁止湯潮在同月15日的演唱會上演唱鳥人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的“狼愛上羊”等13首歌曲。禁令發(fā)出后,在演藝圈引起了不小的震動,很多業(yè)內人士第一次知道了著作權保護中還可以使用“禁唱令”的方式。但在15日的演唱會上,令人大跌眼鏡事情發(fā)生了。湯潮及演出主辦方根本不理禁唱令的強制性規(guī)定,照樣演唱了禁唱令中禁止演唱的9首歌曲。湯潮抵制“禁唱令”的行為引發(fā)了媒體和社會輿論的關注,對于禁唱令的法律含義以及違反禁唱令的法律后果等相關問題,記者電話采訪了本次禁令申請方鳥人公司的代理人,湖北元申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張家松。
張家松律師說,所謂“禁唱令”,實際上是臨時禁令,來源于國際公約TRIPs協(xié)定(《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協(xié)定》)第50條。中國加入WTO,就簽署了這個公約。根據公約的要求,中國在著作權法中加入了禁令措施(現在著作權法第50條)。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這次發(fā)出的這張禁令,就是中國加入WTO后,在涉及著作權法范疇的第一張禁令,也是知識產權的第一張禁令(其他專利、商標的禁令是針對已經發(fā)生的侵權事實而發(fā)出,而這張禁令是針對即將發(fā)生的侵權可能性而發(fā)出的)。這表明中國在知識產權領域履行國際公約義務方面,更加成熟。這是這張禁令第一個法律意義。
其次,在著作權領域,作者不等同于著作權人。一旦作者將著作財產權轉讓給他人以后,作者自己就失權了,雖然仍是作者,但不再是著作權人,也不得直接使用作品。這張禁令就是針對作者在轉讓著作權財產權利后擅自使用已經轉讓的作品而發(fā)出的禁令。知識產權的保護是一個平衡的保護,既保護著作者,也制約著作者。
那么此次禁令對被禁的湯潮一方有什么法律制約,違反了禁令又有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呢?張家松律師就此問題解釋說:禁令雖然是一項臨時措施,但受理法院一定要經過謹慎的審查,確定申請完全符合禁令所需的四個要件,并在收到申請人足額的擔保金后才會發(fā)出禁令。這就意味著禁令一旦發(fā)出,即刻生效,被禁人必須執(zhí)行。即便其認為禁令有錯誤,也應當依照法律程序申請復議或立即起訴,而不能違反禁令。
對于湯潮這次違反禁令演唱了禁止演唱的歌曲,張家松律師表示,這是非常嚴重的事件。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出中國的第一張著作權禁令后,為了確保第一張禁令的法律權威,法院在14日也向文化管理部門和北京展覽館發(fā)出通知,以避免被禁對象違反禁令。然而,在15日的演唱會上,被禁方對禁令置若罔聞,依舊演出了禁令禁止演唱的歌曲。由于禁令是生效的裁定,違反禁令則屬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的違法行為,輕則按民訴法第102條處以罰款、拘留,重者按《刑法》第313條的規(guī)定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我們認為,這次演出組織者和表演者違反禁令的主觀惡意程度和造成的社會負面影響,符合“拒執(zhí)罪”的“情節(jié)嚴重”要件。發(fā)布禁令的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必然會對被禁方故意違反禁令的行為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次演唱會由于有了趙本山和小沈陽的支持和參與使得人氣暴漲,而湯潮對禁令的違抗會不會牽連到他們呢?張家松律師表示,趙本山和小沈陽不是禁令制約的對象,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他們二人在明知的前提下協(xié)助湯潮實施了違反禁令的行為,他們是不會因為湯潮違反禁令而承擔責任。但本山傳媒和鳥人公司屬于法律上的競業(yè)關系,湯潮藝約在身,如果本山傳媒明知而與湯潮建立演藝關系,就可能涉嫌不正當競爭,鳥人公司正在整理相關證據,并根據證據的情況決定下一步將采取的法律行為。
至于小沈陽在演唱會上演唱《狼愛上羊》,侵犯了鳥人公司享有的“表演權”這一項專有權利,這是構成侵權的,鳥人公司正在整理資料,近期將起訴,追究小沈陽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