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購房,還貸期限不容忽視
2008年3月,在合肥工作的李先生因結婚需要,與合肥市某銀行及房地產開發(fā)商簽訂了《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合同約定:李先生向該銀行借款22萬元購買濱湖新區(qū)某花園的一套房產,利息按年利率6.65%;借款期限為20年,借款人每月采用等額還款付息的方式還款;合同履行期限內,若李先生連續(xù)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按時還貸付息,即構成違約,銀行將有權要求李先生一次性償還全部貸款本息;李先生以濱湖新區(qū)該房屋的全部權益抵押給貸款人,開發(fā)商自愿為李先生承擔連帶責任。在合同履行期間,李先生每次都按期還款。但由于工作任務的加重,李先生的孩子也在09年出世,李先生經常記錯了還款日期,每月的還款期限經常晚于規(guī)定的日期,累計到2009年12月,李先生累計11期未按時向銀行還款。隨后,銀行訴至法院,要求李先生提前一次性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29.5172萬元,并由開發(fā)商為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根據(jù)《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判決李先生向該銀行一次性償還本金及利息29.5172萬元整,由該樓盤開發(fā)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最終,李先生因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安徽徽商律師事務所律師嚴俊認為:按揭購房對大多數(shù)家庭來說都是一個負擔,如果因為經常錯過還款日期而違約是很不值得。借款合同對借款人、還款人以及保證人(通常是開發(fā)商)的權利義務規(guī)定十分明確,因此,購房借款合同往往由幾十甚至上百個條款構成,面對如此復雜的合同,借款人常常忽略了一些義務規(guī)定。大部分銀行除了對借款人的還款期限及還款數(shù)額進行明確約定外,還對借款人的違約責任也一并進行規(guī)定。通常在借款人連續(xù)或累計未按時還款達到一定的期限內即構成單方違約,銀行將會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一次性償還本金及利息。因此購房人一定要牢記還款日期,切勿錯過。另外,購房借款合同中的其他條款也應加強熟悉,做到心中有數(shù)。為避免延誤還款日期,借款人可以將除去生活必要開支的資金存入還款賬戶,避免出現(xiàn)逾期還款之記錄。
作為房奴,生活已經給了他們太多的壓力,但是在有壓力的同時,決不能忽視房貸的合同條款,最大化的避免經濟上的困擾、法律上的糾紛。
嚴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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