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孫某與其妻李某于2000年結婚,2003年孫某的父親去世,留有遺產23000元。孫某以自己名義存入銀行。2005年,夫婦倆想開飯館,孫某主張租房,而李某則想買房,最后兩人決定委托劉某先租3間房。劉某得知一家飯館正好要出賣,價錢也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劉某沒有通知王某夫婦就自己墊付20000元錢以孫某的名義先買了下來。知道此事后李某堅決反對,認為劉某的行為沒有他們授權,應由他自己承擔后果;但是孫某卻同意,并在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錢匯給劉某,并委托劉某以孫某的名義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xù)。夫婦倆回家經營飯館1年后,孫某提出離婚,李某同意離婚,但主張房屋應有其一半產權。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屬于無權代理,房屋買賣合同歸于無效,孫某與李某均不能獲得房屋所有權,則李某在離婚時要求分割房屋就更無法律依據(jù);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的代理行為屬于狹義無權代理,后經孫某的追認,代理行為生效;雖然李某并未同意,但孫某的追認行為相對于李某是一種表見代理,孫某夫婦取得房屋所有權,在離婚是李某有權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具體分析如下:
本案例涉及三層法律問題,只有一一分析透徹,才能得出的正確的結論。
首先,劉某的代理行為屬于狹義的無權代理行為。所謂狹義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義所為之代理;狹義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是1、本人有追認權和拒絕權;2、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當然在本案例中僅涉及本人的追認權,本案例中,孫某夫婦委托劉某租房,而劉某超越了代理權限為其購買了房屋,屬于狹義上的無權代理,但此代理行為并不必然無效,狹義無權代理賦予本人追任權,追認是本人接受無權代理之行為效果的意思表示,顯然孫某事后在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錢匯給劉某,并委托劉某以孫某的名義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xù)為追認的意思表示行為。劉某的代理行為經過孫某的事后追認轉化為有效代理。此為第一層法律關系。
其次,第二層法律關系是孫某代理李某做出的行為的性質以及有效與否。我認為孫某的行為構成了表見代理,其行為相對于善意第三人來講應該是有效的。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為有代理權而須由本人負授權之責的代理。表見代理的代理權有欠缺,本屬于無權代理,因本人行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權存在,在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間,信賴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較本人利益更應保護。所以,表見代理發(fā)生有權代理之效果,即由本人而非行為人負代理行為的效果。在本案例中,因為孫某與李某是夫婦,劉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買房,而且,李某在事后并沒有表示反對,而是與孫某一同回家以此房經營飯館,其行為已經是對孫某表見代理的默認。因此孫某的代理是表見代理,代理行為有效。
最后,李某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此房是孫某與李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購買的,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孫某購房款是其父的遺產,但是根據(jù)我國《婚姻法》,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除遺贈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本案中,該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李某有權分得房屋的一半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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