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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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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股權轉讓并購的幾種方式 |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coinwram.com
時間:2010/11/11 14:48:00 |
國外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股權轉讓并購的幾種方式 在美日等國,金融控股公司在很長時間一直被禁止設立。20世紀末,金融控股公司在這些國家解禁之后,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障礙被解除了,但在市場準入、稅制以及設立手續(xù)上還有許多不便之處。于是在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方面,為了減少這些不便及其帶來的設立成本,采取了許多不同于一般公司的設立方式。 1.股權交換設立方式。股權交換制度的法律定義是控股公司以自己的股票或增發(fā)新股為代價,換取特定事業(yè)公司全體股東的全部股票,并使該特定事業(yè)公司成為自己完全子公司的一種股權交易制度。這種設立方式比較簡單,易于操作,設立成本也比較低,是一般控股公司設立的首選方式。 假設有A、B兩個公司,現(xiàn)在要成立金融控股公司A,使B成為A公司的完全子公司,可以采用簽訂股權交換契約的形式來完成股權交換。其具體做法如下①經(jīng)過A、B兩公司的股東大會特別決議認可;②在股權交換契約中約定的股權交換日,B公司發(fā)行的股票全部自動轉移給A公司,使 B公司成為A公司的完全子公司,③ B公司的股東則按股權交換契約中約定的交換比率,受讓A公司的新股送股。 這種股權交換與股權收購的不同之處在于股東權利轉移的強制性,在股權收購的場合,股權的轉移是由被收購公司股東的自由意志決定的。而在上述A、B公司的股權交換中,在約定的交換日,B公司股權就自動轉移至A公司。另外,股權交換方式并購的代價并非現(xiàn)金,而是母公司新發(fā)行的股票,所以母公司往往樂于采用。 2.股權轉移設立方式。股權轉移是設立純粹控股公司的方法,特別適用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股權轉移的法律定義如下:股權轉移是特定事業(yè)公司的全體股東在得到股東大會確認的前提下,把其全部股份以實物出資的形式轉移給控股公司。該控股公司則以發(fā)行新股設立的方式,接受該特定事業(yè)公司為完全子公司的一種股權交易制度。 股權轉移分為兩種方式:單獨股權轉移和共同股權轉移。單獨股權轉移方式的股權轉移決策只在一個公司內進行。例如一家金融機構欲并購另一家具有業(yè)務協(xié)同效應的公司,可以先用股權轉移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然后再利用租稅措施法,把該公司股權讓渡給母公司。已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則可以利用股權交換方式歸并其他企業(yè)。共同股權轉移涉及多個企業(yè)組成共同母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需要經(jīng)過當事各方的協(xié)商協(xié)議。當事公司之間必須簽訂保守秘密協(xié)議,再簽訂整合基本意向書和整合契約書,然后再簽訂共同股權轉移基本意向書和共同股權轉移契約書。 股權轉移與股權交換不同的是,股權交換涉及進行交易的至少有兩個以上公司,有較明顯的交易性質,而如果是單獨式股權轉移,則只是在一個公司內進行,交易性質不明顯,這樣在稅務處理和交易成本上都要比其他企業(yè)重組方式更為有利。所以股權轉移方式在重組過程中不但沒有現(xiàn)金流量支出,而且在手續(xù)費、稅務負擔上也更為低廉,是大型金融集團股權交易的重要方式。由多家金融機構組成金融控股公司時,有時也采用股權轉移和股權交換并用的方式! 3.三角合并設立方式。三角合并設立是非客稅組織變更的方式,廣泛運用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特別是在美國,股權交易制度中有許多對以合并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有利規(guī)定,首先對少數(shù)股東的強制性排除規(guī)定,即收購公司掌握了被合并公司 90%以上股份時,可以從少數(shù)股東手中強制性收購剩余股權,另外,美國允許以第三者股權為代價與被合并公司進行股權置換。所以,美國的合并企業(yè)往往等不及收購100%股權,就以三角合并方式設立控股公司。 三角合并設立又分為以收購公司的子公司為續(xù)存公司的“正三角合并”和以被收購公司子公司為續(xù)存公司的“逆三角合并”兩種類型。根據(jù)歐美日等國銀行控股公司“三角合并設立”的案例和規(guī)則,“三角合并’的過程可以概括為①既存銀行以100%子公司形式設立銀行控股公司,②該銀行控股公司再以100%子公司形式設立續(xù)存的金融機構,③續(xù)存金融機構與即將消亡的金融機構(既存銀行)進行吸收合并,④合并后股東的股票以實物投資的形式交付給銀行控股公司,⑤在合并中消亡銀行的股東接受銀行控股公司的新股比例送配,成為該銀行控股公司的股東。 “三角合并設立”的關鍵在于允許以股票作為“實物投資’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在合并過程中,既存金融機構雖然在法律意義上最終消亡了,但其資產負債等被續(xù)存的金融機構繼承,消亡金融機構的股東則繼續(xù)擁有續(xù)存金融機構的股票。這樣,就在股東和營業(yè)沒有實質性變化和損失的情況下完成了金融機構的合并和業(yè)務整合。 4.脫殼設立方式。該方式是在不能實現(xiàn)100%收購的情況下,收購企業(yè)通過被收購企業(yè)設立子公司,并把被收購企業(yè)的營業(yè)全部讓渡給該子公司后,再與被并購公司進行合并的一種迂回式的合并方式。由于這種合并方式使被收購的公司像脫殼一樣被吸收合并,所以被稱作“脫殼設立”方式。 在歐美等國家,通過自發(fā)的交易行為要達到收購100%股權的目標是相當困難的,所以美國誕生了強制排除少數(shù)股東的股權收購制度。由于這種股權收購制度的保證,美國銀行在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時也樂于采用“脫殼設立”等合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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