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欠陳某貨款近2.9萬元已10年有余,2010年9月,陳某向姜某索要時遭到拒絕,為此,陳某訴至法院。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qū)法院認為,由于欠條未注明還款期限,近日一審判決支持了陳某的訴訟請求。
陳某系一經營煙酒批發(fā)業(yè)務的個體工商戶,姜某于1998年10月至1999年9月間多次賒欠其煙酒,共計欠貨款近2.9萬元,并給陳某出具了7份欠條。后經陳某催要,姜某拒不支付。訴訟中,姜某辯稱,欠條未注明還款期限,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不能確定還款日期的情況下應按交易習慣來確定付款日期,雙方之間是煙酒買賣合同糾紛,其交易習慣應當即時付清貨款。故應以其在陳某處購買煙酒,陳某交付標的物的時間來計算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應為兩年,現(xiàn)在陳某主張權利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以案釋法
未約定還款時間
可隨時催討欠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因姜某出具的欠條均未約定付款期限,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作為債權人的陳某自姜某出具欠條之日起可以隨時要求姜某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故陳某的請求應予支持。姜某辯稱的該債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陳某既未向他索要貨款主張權利也沒有提起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沒有法律依據(jù),其抗辯理由不成立。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表示,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普通的時效期間為2年,最長時效期間為20年。對于合同債權的請求權,合同法中明確規(guī)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本案中,因姜某給陳某出具的欠條均未注明付款期限,屬于履行期限不明確,所以陳某可隨時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貨款。合同債權雖然已存續(xù)10余年,但陳某行使救濟權利時并沒有超過最長訴訟時效,仍然享有債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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