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保險近因原則是指被保險人危險事故的發(fā)生與損害結(jié)果之間必須具有直接的因果關(guān)系,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限于承保風險為近因所造成的損失。如果近因?qū)儆诒kU責任范圍內(nèi),保險人應(yīng)當承擔保險責任,否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案情
2009年4月17日,陳標滿向被告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贛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悠然人生”意外傷害保險。2009年4月22日,被告出具個人人身保險單給陳標滿,保險單載明投保人、被保險人為陳標滿,身故受益人及分配方式為陳匯賓,險種名稱及款式為“悠然人生”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自2009年4月17日零時起至2010年4月16日24時止,保險費350元、保險金額25萬元。2009年10月20日,被保險人陳標滿騎自行車回家途中不慎摔倒至路邊小河中死亡。2009年10月21日,原告陳匯賓同意將陳標滿的尸體進行解剖檢查及檢驗的書面意思表示后,被告于同日委托江西濟源司法鑒定中心對陳標滿的死亡原因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接受委托后于同日在石城縣殯儀館對陳標滿的尸體進行了檢驗及解剖。2009年11月30日,鑒定中心出具了贛濟司鑒中心[2009]尸檢字第60號尸體檢驗意見書,認定陳標滿的死亡原因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III級)性心臟病猝死,飲酒、摔跌或勞累可能導致冠心病發(fā)作死亡的誘發(fā)因素。原、被告收到鑒定機構(gòu)的尸體檢驗意見書后均未提出異議。
2009年12月2日,原告陳匯賓向被告提出了人身保險理賠申請。同年12月28日,被告以被保險人陳標滿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III級)性心臟病猝死,不符合《悠然人生意外傷害保險條款》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為由,作出了拒絕賠償保險金的決定。保險受益人陳匯賓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給付被保險人意外死亡的保險金25萬元。
裁判
石城縣人民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quán)利義務(wù)關(guān)系的協(xié)議,保險事故是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事故。陳標滿向被告投保,被告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險單,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險種為“悠然人生”意外傷害保險,形成了人身保險合同關(guān)系,合同充分體現(xiàn)了投保人與保險人的意思表示,其內(nèi)容符合法律規(guī)定,系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受益人均應(yīng)遵循保險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wù)。投保人與保險人達成的“悠然人生”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三條明確約定:“被保險人發(fā)生意外傷害,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nèi)以該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qū)е律砉实,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該保險條款第十九條第三款對意外傷害明確解釋為:“被保險人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使身體受到的傷害”。江西濟源司法鑒定中心對被保險人陳標滿的死亡原因進行了鑒定,認定陳標滿雖有摔倒損傷的事實,但其摔跌損傷較輕,不足引起死亡,陳標滿死亡的原因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III級)性心臟病猝死。因此,本院采信該鑒定結(jié)論,認定被保險人系心臟病猝死,原告主張被保險人系意外傷害死亡,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心臟病猝死是心臟原因引起的自然死亡,屬于自身疾病導致的死亡。因被保險人陳標滿的死亡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引起的死亡,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事故,故原告以被保險人陳標滿意外死亡為由,要求被告給付保險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石城縣人民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陳匯賓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當事人未上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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