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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詳解  
以案說法之:假冒注冊商標罪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coinwram.com     時間:2011/6/3 13:53:00

黑龍江三地同時宣判三起知產(chǎn)刑案
九名被告人分別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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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哈爾濱6月2日電 (記者 唐鳳偉 通訊員 段春山 姚孟瑩)今天上午同一時間,黑龍江省哈爾濱、大慶、牡丹江三市法院對3起侵犯知識產(chǎn)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分別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李業(yè)寧被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20萬元,并撤銷前罪緩刑,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40萬元;被告人馬樹海被大慶中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5萬元;被告人孟凡民、蘇玉香、孟祥偉被大慶中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和緩刑的刑罰,還分別并處罰金7萬元、4萬元和3萬元。其他2起案件的4名被告人也被處相應刑罰。

  大慶中院審理查明,2009年3月,被告人李業(yè)寧和被告人馬樹海商定,由馬樹海從李業(yè)寧處購買假冒注冊商標的香煙后銷售。

  2009年3月至2010年7月期間,李業(yè)寧組織被告人孟凡民、孟法言(另案處理)、孟祥偉向馬樹海、蘇玉香販賣價值34萬余元的假冒“哈爾濱”、“哈德門”、“長白山”等注冊商標的香煙640余件,其中李業(yè)寧、孟凡民銷售金額達344196.6元,孟祥偉銷售金額達101180元。被告人馬樹海、蘇玉香從被告人李業(yè)寧處購買假冒注冊商標的香煙后,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7月,向大慶市各超市、商店、個人販賣,銷售金額達271905元。

  2010年7月21日,大慶市公安人員和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在被告人馬樹海的庫房內(nèi),起獲假冒注冊商標的香煙5232.8條,價值122037.2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業(yè)寧、孟凡民、孟祥偉、馬樹海、蘇玉香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李業(yè)寧、孟凡民、馬樹海、蘇玉香銷售數(shù)額巨大,孟祥偉銷售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李業(yè)寧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再犯罪,應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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